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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拍卖财产过程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日期:2011-06-1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涛 邵海林 [字体: ]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某项特定财产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一、优先购买权的类型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优先购买权的类型主要有:(1)财产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一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有人的先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具有物权性质。(2)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我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知识产权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326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5)法律特别赋予的优先购买权。比如,《文物保护法》第58条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时,可以指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优先购买其中的珍贵文物。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代表与文物的委托人协商确定。”

    此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人民法院裁定书可以形成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有四项条件:一是标的物出卖时行使;二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三是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四是须以一定方式行使。其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同等条件”,一般理解上即为买卖过程中价款相同时优先购买权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然而正是由于该条件的存在,实践中就引发这样的问题:1、如果优先购买权不参加拍卖,拍卖师在宣布成交后还必须询问优先购买权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愿意以与最高竞价者相同价格买下标的物,如愿意则最高竞价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若最高竞价者再次出价的话,则拍卖师的槌落成交的标志便形同虚设,拍卖就徒有其名;2、如果优先购买权参加拍卖,宣布优先购买权人与最高竞价者出价相同时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购得的话,无疑影响了拍卖程序的公正,摧毁了拍卖行为价高者得的基础准则,使拍卖徒有其名,失去信用,而使人们不愿意参加竞买,从而影响不动产的卖价。

    三、资产拍卖中优先购买权的具体行使

   (一)及时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关于资产拍卖中及时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法律法规,现有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规定,该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拍卖公司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优先购买权人应尽可能在刊登拍卖公告、现场张贴拍卖公告、向委托人送达拍卖通知之外向优先购买权人发送拍卖通知。并在拍卖通知中告知优先购买权人可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及其体现的方式: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详细列明其参与拍卖的条件、应办理的手续及拍卖会现场的操作方式。有条件的请优先购买权人签收拍卖通知,不能签收的以快递,挂号信的方式寄送拍卖通知、并保存寄件收据。

   (二)优先购买权的保障行使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拍卖的,拍卖公司应在拍卖会前、办理竞买登记时明确其身份。由优先购买权人亲笔签署《拍卖规则》、《拍卖资料》、《注意事项》、《拍卖告知书》等文件,证明优先购买权人确已到场,并了解拍卖中关于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操作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拍卖时,拍卖师须严格按照该规定操作。

    总之,拍卖公司应当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完美操作程序、注重细节,这样既避免了法律纠纷,也使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三)优先购买权冲突的解决

    在资产拍卖实践中,往往出现同一标的物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当发生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应当采取以下原则解决:一是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当共有人和承租人都有优先购买权时,共有人享有优先权,因为共有人的物权在先,对于租赁权来说,其主要是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权。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则,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二是在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6条第2款“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的规定执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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