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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景区雷击致死景区分担部分损失

[日期:2011-11-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翁阳 魏文静 [字体: ]
两游客在石林风景区游玩时突遇暴雨,避雨时不幸遭雷击身亡,死者家属索赔130余万元。10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死者家属的上诉,维持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补偿两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的一审判决。

  去年7月13日,郑某和曹某等7人到石林风景区旅游。当天16时40分左右,当他们行至石林风景名胜区“南天门”景点附近时,突然下起了大雨。郑某手持雨伞和曹某在“南天门”景点的石头下避雨时,不幸遭遇雷击,当场死亡。云南省雷电中心出具雷电灾害调查报告,结论为:此次雷击事件是因直击雷导致游客伤亡,是一起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事后,死者家属将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告上法庭并索赔130余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两受害人不幸死亡是因突发性的雷击灾害事件造成的,对此,受害人及被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双方均无过错。景区管理局作为石林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者和受益方,应分担死者的部分经济损失,遂判决由被告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补偿两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死者郑某的家属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上诉中,郑某家属认为,景区没有依法安装避雷装置,没有设置紧急避险场所、警示标志,没有及时对游客进行提醒、疏导,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才直接导致本案事故的发生,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上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昆明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引发游客伤亡事件的危害源系雷电自然灾害,具有突然性和致害点不可预见性的特性。本案事发地云南石林风景区地貌特点及作为世界自然遗产的性质,决定了在景区内进行任何人工添附工程必须以不影响、破坏自然景观为前提,且必须经过严格研究及审批程序。如何在不破坏自然景观且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有效、合理的雷电综合防御体系建设尚未进入研究阶段。景区范围广大、景点分布分散、游客众多,本案中石林景区管理局在收到气象部门天气预报后,通过广播形式提醒游客注意的方式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王翁阳 魏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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