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09-04-24
作者: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十一届第十号 【颁布时间】2009-2-28 【失效时间】
日期:2009-03-12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办案问题的通知
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全国各级铁路运输法院自筹建以来,经过各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已具备了办案条件。为保护铁
日期:2008-09-03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法释(2007)16号,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
日期:2008-01-07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已于2003年8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日期:2008-01-07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
日期:2008-01-07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已经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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