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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停工期间仍有劳动报酬

[日期:2011-06-17]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潘家永 [字体: ]

职工范某2010年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近期由于派遣业务冷淡,外派工作时断时续,范某停工了一个多月。范某疑问,派遣公司是否应该给他发放一些生活费?

  法律人士解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即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的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是用人单位,其应当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的固定劳动合同。所签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一般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实际用工单位结束用工,劳动者处于待工状态的情况,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当地的最低保障工资按月给劳动者提供生活保障。(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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