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隆乳采用了淘汰的药品引起的官司
原告还曾于
现原告仍处在万分痛苦中。
二、被告侵权构成:
1、主观过错:
首先,经调查发现,被告本次为原告施行隆胸及额部“丰太阳穴”手术中采用了注射“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的方法。但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发布的国药监械[2002]409号文件《关于加强亲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胶使用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自
其次,从华信医院做胸部彩色B超来看,显然被告为原告施行隆胸术时,注射部位发生错误,以至于本应注射到肌肉组织当中却注射到乳腺中,这显然是被告的过失行为。
综上,被告在此次事件中,主观上明显的过错。
2、违法行为:
被告的违法行为显而易见。
第一、其用药违规。
第二、注射部位错误。
3、损害结果:
第一、从法庭调查中已经充分显示出原告在身体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其双乳红肿,充血,感染。先后为此花去了上万元的医疗费用。
第二、原告在精神上忍受了极大的痛苦,为此家庭不和,而几度轻生。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出现的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明显。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之行为已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其侵权事实显然构成,作为医疗纠纷来说,本应按照《证据规则》由被告来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无需要举证,然,被告之侵权行为明显,特叙述之。
作为原告,其忍受的痛苦是常人难以想象的,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来美容是一件令原告重新塑造自我的好事,但没料到,不仅没有达到这一目的,反而平填了诸多烦恼,其身体上损害带来的财产损失虽然可由金钱来弥补,但其身体上的痛苦却得不到补偿。其精神上的痛苦则会造成其终生的阴影,是用金钱难以弥补的。所以,恳请法院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抚慰原告受伤的心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