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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侵权是否成立?

[日期:2005-06-28] 来源:  作者:郭子福律师 [字体: ]

驰名商标侵权是否成立?

商标异议答辩书

答辩人:广州天河七喜联业有限公司

  因爱尔兰浓缩加工公司(异议人)对我公司(被异议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项下申请注册"七喜"商标(初步审定号1602576)提出异议,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及被异议商标简介
  答辩人广州天河七喜联业有限公司于19935月成立,自开业至今一直在商品国际分类第09类计算机、通讯设备等商品上使用"七喜"商标。1997年答辩人投资成立了广州七喜电脑有限公司(20013月改组为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奖金2000万元人民币。目前又注册了广州七喜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美元。
  公司成立至今8年来,已拥有广州总公司及北京、上海、武汉、重庆、成都、深圳、海口、昆明、哈尔滨等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多家全资子公司。
  公司不仅是SONY电脑周边设备全球最大代理商、GVC网络产品中国总代理、MUSTEK扫描仪中国总代理、FUJITSU系列服务器中国总代理、INTELDFIGVC等国际著名电脑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还是众所周知的中国IT行业的渠道增值代理商。
  公司在广州黄埔开发区拥有12万平方米的七喜产业基地、在广州科学城拥有176亩产业基地。
  8年的努力,使"七喜"公司发展成为华南地区大型的IT企业集团,"七喜"电脑产品覆盖全国各地,远销美国、加拿大、欧洲、非洲、东南亚等世界120个国家和地区。七喜公司已通过ISP9000质量体系认证;HEDY品牌PC进入全国前五强;"七喜"电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审定为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唯一专用台式电脑产品;成为广州市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年销售额达2.5亿元人民币。
  答辩人能取得这样骄人的成绩,与公司"七喜HEDY"商标的广泛宣传是分不开的。公司至今共计投入5000多万元对"七喜HEDY"进行深入人心的宣传,还在全国各大城市委派代理商、设立众多专卖店。现在七喜电脑已成为国内外IT界家喻户晓的知名产品,享有极高声誉。
  二、答辩理由和事实
  异议人商标非驰名商标,其专用权仅及于已注册的类别,在其他未注册的类别不享有专用权,亦不得对抗申请人的申报权。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摹仿、复制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于答辩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第9"计算机产品",异议人商标属于商品国际分类第30323742类的"汽水、果汁、餐饮业等",两个商标分别属于差别甚大的不同类。因此,从上述商标的规定可知,欲不准许答辩人商标进行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异议人商标系驰名商标;
  答辩人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异议人商标的;
  答辩人商标起到误导公众的作用,有可能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即是说,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限制答辩人商标进行注册,否则,答辩人商标注册不应受限制。
  (一)异议人商标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它不是驰名商标。
我们承认异议人商标是我国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但其因未获得国家的"驰名商标认证",还不是驰名商标。根据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一套法定的严格程序,必须经过评审和公告。并不是所有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均是驰名商标。被答辩人在异议书中大肆渲染其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声称"七喜"饮料"从电视、广播、报纸上的广告到大街小巷的'七喜'灯箱广告、商店旌旗,'七喜'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发出盛情难却的邀请。毫无疑问,'七喜'在中国早已是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
  异议人在《异议书》中的陈述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怎么能因为其商标"无时无刻不在向人们发出盛情难却的邀请"就能得出结论:"毫无疑问,'七喜'在中国早已是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呢?这岂不视国家的法律、法规为无物吗?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伪称商标为驰名商标,欺骗公众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罚款"。可见,异议人冒称其商标是驰名商标是违反国家规定的。
  (二)答辩人商标的创作是独立进行的,绝无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异议人商标的嫌疑。
  答辩人商标"七喜"取源于英文"HAPPY EVERY DAY",其含义是"(一周为七天)每天都幸福、开心",以上英文名字缩写为"HEDY"(已获得核准注册),取以上含义变为紧缩词组"七喜"(即七天都欢喜)。异议人商标的中文商标虽然也是"七喜",但其英文商标却是"7-UP",其意思与答辩人商标的含义迥然不同。
  因此,答辩人商标"七喜"不是通过摹仿、复制异议人商标创作的,不属商标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况。
  (三)答辩人商标"七喜"注册的类别是商品国际分类第9类的计算机产品,与异议人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有天壤之别,不会误导公众,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利益。
  市场上,"七喜HEDY"微型计算机在我国计算机行业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自1993年以来就一直使用这一商标,因此,一提起"七喜"计算机产品,人们就知道是广州七喜计算机公司的产品,绝不会认为是制造汽水的公司生产的产品,就好象一提起"七喜汽水",人们就知道是百事可乐属下一家企业生产的一样。这绝不会起到误导公众的作用。公众心目中都知道有一个"七喜"是计算机,另一个"七喜"是汽水。何况答辩人商标"七喜"出现于市场时均于英文"HEDY"一起出现,而异议人商标出现时是与英文"7-UP"一起出现的,十分易于区别,不会使人误认为是同一注册人。
  因异议人的"七喜"饮料产品在中国市场上是与其"7-UP"同时使用才具有显著性,而答辩人的"七喜"亦与其拥有的图形商标和"HEDY"英文字母商标多同时使用。各自具有显著性,一般消费者不易混淆,且答辩人与异议人属于市场上不同生产销售领域,多年来相安无事。
  "七喜HEDY"商标使用达8年之久,未见因其使用导致"七喜"汽水的销售下降。何况"七喜"计算机本来就是消费者喜爱的品牌,其质量保证,享有极高的信誉,不可能会导致异议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同一个名称作为注册商标,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分属于不同的注册人所有,这在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并不少见,其中有很多商标也是知名度极高的商标,例如"熊猫"注册商标,用于电视机、香烟等商品类别,分别属于南京熊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卷烟厂所有,这一注册商标在市场同样享有极高知名度,但不影响各自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和理由,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予以核实、考虑,依法裁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核准第1602576号商标注册。

 

郭子福律师办案手记 作者:郭子福律师 咨询热线:010-51292618  http://www.guoz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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