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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福律师认为贵州省习水县就“8.15”嫖宿幼女案应定强奸罪

[日期:2009-05-05] 来源:  作者: [字体: ]

郭子福律师认为贵州省习水县就“8.15”嫖宿幼女案应定强奸罪

我们知道分析罪与非罪或此罪还是彼罪,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1、嫖宿幼女罪:该罪的主观是以嫖宿为目的的,即其嫖宿时并不以未成年少女为专门的犯罪对象。而且该幼女必须是以卖淫为目的。
2、以幼女为奸淫对象的强奸罪,则是主观上以与幼女发生性关系为乐趣,而并非仅仅是嫖宿女性为乐。
本罪中,犯罪主体是专门寻找幼女为对象而发生性关系,且该幼女是受到引诱,对其施以好处的行为仅仅是强奸的一种手段,并非是幼女出卖身体为对价。
以前在很多判例中,判定奸淫幼女为强奸罪的案例中,有很多罪犯使用了以糖果等物质利益为诱饵的手段,如果给付了幼女一定物质利益就不能认定强奸,那么奸淫幼女规定为强奸罪的条就是一张空文而已。
事实上“奸淫幼女”规定为强奸罪的特征如下:
幼女同意与犯罪人发生性关系,犯罪人采用了一定的利诱手段,但该幼女并非以卖淫赚取钱财为目的,这种情况就应定强奸罪,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刚好附合这一特征,理应认定为强奸罪。
北京知名诉讼律师郭子福,www.guozifu.com    电话:010-5129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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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1)
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09-5-17 23:00:10
同意,本身应该是定强奸的。
本站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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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09-5-17 23:00:10
同意,本身应该是定强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