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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7-11-06] 来源:  作者:郭子福律师 [字体: ]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局规范、文明执法水平,做好律师依法执业权利的保障工作,为充分发挥律师业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作用提供便利条件,营造良好环境,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京公法字(2003)407号印发,以下简称《规定》)和市局《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简称《30项措施》)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权利,并为律师从事其他执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单位看守、办案部门要严格遵守《规定》关于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限要求,不得推诿拖延;要保障正当的会见时间和次数,提供适合的会见场所和必要的便利条件;会见时,看守、办案部门在场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对于检、法机关办案部门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关看守所也要及时安排会见场所,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三、各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劳动教养案件和复议案件工作中,要按照《30项措施》的相关规定,为律师参与治安、行政案件、参加劳动教养聆询和代理行政复议、诉讼提供便利条件。在对拟被劳动教养人送达《聆询告知书》或《劳教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聆询或代理行政复议;对于在押的拟被劳动教养人提出聘请律师的,办案部门应当代为转达委托代理手续。对于代理行政复议、诉讼的律师要求查阅案卷材料的,应当提供专门的阅卷室;对于律师了解案件详情和全案处理情况的合理要求,复议部门也应提供便利条件。各单位要从便利律师执业,共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出发,选择一批律师参与治安案件公开调解、劳动教养公开聆询和复议案件公开审理的典型案例,探索有效做法,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力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法制、看守、办案民警在接待律师、安排会见、配合律师执业等工作中要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解答查询问题;对于律师提出超出规定范围的要求,或违反有关执业规定的,要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对于不听劝阻、警告的,应终止接待、会见,通报律师协会或司法局,并报市局主管部门。
  五、刑侦总队、治安总队、监管处、法制办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文明执法30项措施执行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通知》(京公法字(2003)1036号)要求,加强对各单位落实《规定》和《30项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监督指导,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调查核实律师投诉,纠正有关执法问题;定期汇总掌握有关工作情况,注意发现基层单位在保障律师执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加强业务指导,研提解决意见。
  六、各单位要在5月底前,对落实《规定》和《30项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律师接待处、会见场所、复议阅卷室的设置、管理状况;刑事办案中遵守安排律师会见时限规定、接待律师查询、办理委托手续情况;律师参与治安、劳教、复议案件情况等,以及律师遵守法律和职业规定情况,收到律师投诉、意见和表扬信等情况。从中发现存在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意见;同时认真总结本单位相关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刑侦总队、治安总队、监管处、法制办等主管部门也要按照《通知》分工,认真梳理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30项措施》实施以来本系统的相关工作情况,总结各单位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相关案例,提出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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