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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登记须知

[日期:2008-03-01] 来源:郭子福律师网  作者:郭子福律师网 [字体: ]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登记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式二份。   
  一、 市外经贸委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二、 立项申请书及其批复
  三、 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复
  四、 外方所在国家(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法人证件。
  五、 外方关系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公司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六、 外方法人代表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七、 董事会成员及正副总经理的任命件;
  八、 土地、规划、环保、房管等部门的批件。
  自提交文件齐备之日起,登记机关十日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登记费按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一交纳外汇或兑换券。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交纳,注册资本一亿元以上的部分不再交纳登记费。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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