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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在诉讼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日期:2008-03-23] 来源:  作者:锐律 [字体: ]

   律师事务所可不可以在诉讼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鉴定?

律师事务所能不能在诉讼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去申请做司法鉴定?律师事务所能不能作为司法鉴定的委托单位?对此,我认为应该是很明确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庭前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申请做司法鉴定。但是,我却常常在法庭遇到不仅是对方代理律师甚至是法官的“攻击”:单方委托做鉴定是程序违法,为什么不在诉讼后申请法院去委托做鉴定?言外之意,你律师事务所的庭前委托就是不光彩的,是让人怀疑的。

对于这种来自于法律人的“攻击”,我常常感到气愤,气愤的原因是,作为法律人应当用法律的语言说话,不应当随意进行人身的攻击,哪个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只能由法院来委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整篇找不到这个字眼。不知道这种“攻击”的法律依据在哪里?相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是可以接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律师事务所作为是可以作为委托单位的。

我坚持庭前委托做鉴定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受到伤害的当事人很多都是处于弱势,面对的是强势的企业(如保险公司等单位)或者是有车族的个人。在诉讼中原告个人承受不起来自案外的强势被告人为因素的干扰。在没有被告参与的情况下,先做鉴定可以排除被告人为的干扰。
二、诉讼到法院后再申请委托鉴定,对于不是专业人能判断出的伤残,当事人一旦申请委托鉴定,鉴定不构成伤残的风险都要当事人自己来承担,这对于身体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来讲,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律师在庭前委托做鉴定时是可以与法医沟通的,本着事实求事的原则,可以构成伤残的,律师事务所才会委托做鉴定,才会让当事人缴纳鉴定费,这样减少了当事人的风险和损失
三、有了诉讼前的这份鉴定,诉讼后即使对方在申请重新做鉴定的情况下,做鉴定的法医也会慎重行事,这倒不是用先前的鉴定给法医一个参考,而是一旦对方要想干扰法医,法医也不会太离谱的做事,毕竟是有同行做的鉴定结果摆在面前,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
四、诉讼前所做的鉴定结论仅仅是原告的证据之一,而所有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接受质证才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使用,原告在诉讼时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鉴定书也仅属于原告的证据之一。作为原告在诉讼前所做的司法鉴定,对方可以在法庭上对此提出质证意见,但是,质证意见应当是符合法律的语言,而不是对对方的人身攻击,一份司法鉴定文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需要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三方面来阐述,通常一份鉴定,我们需要审查的是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是否合法,鉴定的材料是否真实全面合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等方面,而不是律师事务所能否委托的方面阐述质证意见。
当然,庭前鉴定的风险也需要当事人明确:
一、毕竟法医的水平是不同的,法医鉴定没有级别高低的区分,伤情距离鉴定时间的长短对伤残也会有影响.诉讼前鉴定的结果未必就是最正确的,也未必是最终的结果,一旦后来的鉴定结果与先前的鉴定结果不同,先前做的鉴定结果就不会被法院采纳,这样导致两次鉴定的损失都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因此,律师在建议当事人采取诉前委托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将鉴定的利弊都要给当事人说清楚,不要到最后,让律师自己陷入吃力不讨好的“困境”。
二、目前对于诉讼前鉴定的结论,法院基本都是和对方当事人一样采取的是“歧视”的态度。一旦对方提出重新做鉴定申请,不管是什么理由,被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会产生二次鉴定的费用,不管二次鉴定的结果如何,有些法官会判决将第一次鉴定的损失由原告自己来承担,这虽是不合法的,但是却是存在的现象,只因为,第一份鉴定不是法院委托做的。因此,作为律师来讲也是需要给当事人事先说清楚这点诉讼风险的。
 我的建议:在打人身伤害赔偿的案件时,对当事人的伤情简单估计一下,如果伤情很明显,不是专业的法医也能判断肯定可以构成伤残的,最好在立案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让鉴定程序处于公开的情况,不被对方怀疑原告会做什么手脚。对于很多可能构成伤残也可能不构成伤残的伤,当事人和律师都不好判断的,出于对当事人利益的考虑,可以考虑诉前委托鉴定的方式。总之,不管是在诉讼前鉴定还是诉讼后鉴定,只要在鉴定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不要过于担心对方会在法庭中任何形式的“攻击”。
 
  以上是我的拙见,如果大家还有更好的建议,希望能一起说说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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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wys 发表于 2009-1-6 14: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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