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王明,男,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军官证号:XXXX,中国人民警察部队某处。
被告:北京渔阳联合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姚家村358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4476.94元元(大写:肆仟肆佰柒拾陆元玖角肆分)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2月16日14时45分,王明乘坐被告司机郑海驾驶的一辆出租车(车号:京BD9045)行驶到海淀区西三环路紫竹桥上高架桥处与另一车相撞,造成原告当场受伤。后于北京水利医院住院接收治疗。
现原告在此事故中造成损失如下:
医疗费:2816.05元,护理费:22160元/365.5=60.63元×3天=181.89元,交通费: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3天=60元,必要的营养费:20元×3天=60元,手机:1350元
共计:4476.94元
本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被告应当承担原告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子福律师办案手记 作者:郭子福律师 咨询热线:010-51292618 http://www.guozif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