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交通事故诱发疾病 肇事车主适当赔偿

[日期:2009-04-07] 来源:  作者:王浙安 [字体: ]
  谢某患有先天性海绵状脑血管瘤,不料遭遇一场交通事故,诱发脑血管出血住院动手术治疗,结果,双方因为医疗费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2006年1月18日,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将正常行走的谢某撞倒,造成谢某轻度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当日,谢某被唐某朋友送医院治疗,并于当天晚上出院。3天后,谢某感觉头痛剧烈,被亲属送医院治疗。经医生在对谢某检察后,认定谢某患有先天性海绵状脑血管瘤,交通事故外伤诱发脑血管出血。谢某在医院动手术治疗,共花去医疗费25600多元。谢某出院后,为索赔偿,一纸诉状将唐某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摩托车,与谢某相撞,应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的脑血管瘤是其自身先天性病变,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外伤只是脑血管瘤出血的诱因,因此,唐某应对谢某的医疗费用予以适当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决唐某赔偿谢某9300元。
  法点:本案中,交通事故与谢某的脑出血虽然有一定的联系,但谢某的脑血管瘤是先天性的病变,与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内因,而交通事故是引起脑血管出血的间接原因,是外因。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即只有脑瘤的存在,才有可能因交通事故导致脑瘤出血。但唐某酒后驾驶车辆有过错,侵害了谢某的身体并脑血管出血,造成一定伤害,因此,应承担谢某的部分经济损失。·王浙安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郭子福律师 | 阅读: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本站首席律师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