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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跨省刑拘”案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日期:2010-12-04] 来源:检察日报 正义网  作者:曹健 张钦 [字体: ]

  12月3日,王鹏展示《撤销案件决定书》。新华社记者张钦摄 

  据新华社吴忠12月3日电(记者曹健 张钦) 记者3日在宁夏吴忠市采访了解到,王鹏及其代理律师周泽在收到吴忠市公安局利通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后认为,在给予王鹏刑事赔偿金的基础上,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吴忠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吴海波表示,公安机关已经收到《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并将尽快研究决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利通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称,经审查,10月15日,吴忠市利通区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诽谤罪,利通公安分局于11月23日以涉嫌诽谤罪将王鹏刑事拘留至12月1日,共拘留8日。利通公安分局在此案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决定给予王鹏刑事赔偿1003.44元。 

  王鹏的代理律师周泽说,利通公安分局对王鹏的错误立案和错误拘留,给他及其父母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为维护王鹏的合法权益,他的父亲王志昌从江苏到宁夏又到北京,支出了大量费用。因此,除给王鹏支付错误拘留的刑事赔偿金外,还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日12时许,王鹏已经乘车离开宁夏吴忠市返回甘肃省兰州市。据吴海波介绍,利通公安分局一位副局长还随同王鹏及其单位领导一同前往兰州,为王鹏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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