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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遇车祸告前夫

[日期:2011-11-0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于风卫 [字体: ]

王晓的父母于2001年离婚,张女士一次性承担女儿抚养费16000元,此后王晓由王先生抚养长大。2010年1月,王晓放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调解,肇事司机赔偿王先生各项费用22万元。张女士得知此事后,将前夫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失费等11万元。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22万元是肇事方赔付的,是给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精神抚慰,而不是王晓的遗产。王先生将赔偿金领取后未给付张女士,应属侵权行为。张女士作为王晓的母亲,应得到精神安抚,由于王先生长期带领抚养王晓,可以适当多分。据此,法院判令王先生给付前妻张女士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

■法官说法

事故死亡赔偿金非遗产

涧西区法院法官魏淑琴庭后表示,22万元是肇事方因致王晓死亡而给付的赔偿款,而非其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因此该款不能作为遗产来处理。死亡赔偿金是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近亲属一定数量的赔偿,是对受害人作为一个民事权利主体生命权丧失而作出的赔偿。张女士作为王晓的母亲,并一次性承担了其抚养费,虽然其已与被告离婚多年,但这并不影响她因女儿死亡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也不影响其取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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