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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他人已受行政处罚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09-04-24] 来源:丰台法院网  作者:韩炜 [字体: ]

   案件:老皮无故在街头大骂小摊贩老高是奸商、流氓,老高气得犯了心脏病,被急救车送到医院。围观的人报警后,警察对老皮处以拘留十日 的处罚。老高住院半个月后出院。之后老高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老皮赔偿自己所有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老皮答辩认为,自己已受到行政处罚,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不应该再赔偿老高。法院审理后,确认老皮侵犯了老高的名誉权并造成了老高住院的严重后果,判决老皮赔偿老高全部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说明:行政处罚、刑罚是国家对公民、法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则是公民、法人对他人违法侵犯自己合法权益后对侵犯人的追究。《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本案中,老皮在公共场所侮辱老高并导致老高心脏病发作,无论公安机关是否对老皮进行了惩戒,老高都有权要求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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