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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受贿枉法裁判 致绝望女子自焚身亡

[日期:2009-04-01] 来源:中国网  作者: [字体: ]

核心提示:甘肃一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接受原、被告的吃请和贿赂,还故意违背事实、法律和审判程序而枉法裁判,致使深感绝望的一名女性当事人服毒、自焚身亡。

中国网3月31日报道 身为法官,理应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然而,金塔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崔某却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接受原、被告的吃请和贿赂,还故意违背事实、法律和审判程序而枉法裁判,致使深感绝望的一名女性当事人服毒、自焚身亡。近日,玉门市检察院对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崔某提起公诉。

法官吃了原告吃被告

据了解,2008年初,金塔县居民王某因和妻子魏某感情破裂向金塔县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崔某担任该案的主审法官。2008年1月10日,崔某使用简易程序进行法庭调解,但王某夫妇就财产分割问题没能达成协议。2008年4月11日,法庭决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但崔某却违反法律程序,自作主张由他一人单独审判。再次主持调解未果后,崔某应当事人的请求而清查王某和魏某的共同财产,其间吃了原告吃被告,先后收下王某送来的现金3000元和魏某的现金1000元,并5次接受魏某及其亲属的吃请。

其后由于王某的“表现”优于魏某,崔某将王某的3万元应收债务和3.6万多元交通事故赔偿款及4.8万元现金未计入共同财产。此后,崔某违背事实编造相关诉讼材料,并在未经合议庭合议的情况下制作了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除了将王某所有的11万多元债权和现金收入不计入共同财产外,还凭空扣减共同财产(债权)2万元,并在没有认定王某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将一辆农用汽车判归王某独有。判决书判给魏某的财产,仅仅是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债权14783元。

制作完判决书,崔某让没有参加审理工作而在判决书上挂名的审判员署名,交主管副院长审签,判决书最终添加了“原告王某给付被告魏某经济帮助款2万元”的一项内容。

绝望民妇喝农药后自焚

2008年5月26日下午,崔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向魏某宣读判决书。魏某得知判决结果气愤不平,认为崔某收了自己的钱,吃了自己的饭,但对自己和王某的共同财产分割却很不公平,而且只给自己判了一些欠条,于理于法都不合适,当即在崔某的办公室内哭泣吵闹,并拒绝接受该判决。

在主管副院长等法官的劝解下,魏某被其妹妹领回家后不吃不喝,只是一遍遍地看着那些判给她的欠条欲哭无泪。当晚,魏某抱着试一试的想法向欠款人收款,却一一遭到拒绝。5月27日上午11时许,感到绝望的魏某在家中喝下农药“矮壮素”后自焚身亡。原本普普通通的一起离婚诉讼案,却由于崔某的贪赃枉法而闹出了人命,这一事件在当地传开后,引起当地百姓的愤怒。

2008年9月11日,崔某被金塔县检察院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犯罪为由批准逮捕,该案随后被移交至玉门市检察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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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1)
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09-4-3 14:13:32
在中国当今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司法不公,执法不平的现象屡见不鲜,从法理的角度让我联想到了法律体系的价值问题----正义和秩序。法官的这种个人行为不仅屈于正义也有碍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从法律上讲,实体与程序淙真正意义上是很难达到一致的公平。司法公正,程序公正也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值得深思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讲,人们在面对这种法官受贿枉法的裁判时,应当以法律作为依据来应对这种情况。
因一起简单的离婚诉讼案,又因法官的贪赃枉法引起了一起命案,这其中也显示法官办案时的自由裁量权力已超出了其应有的权利。对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当今法律社会中也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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