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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不如“法官司法”

[日期:2009-03-31]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字体: ]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主张司法走群众路线,让人民参与到司法中去,甚至把“马锡五审判方式”,即把法庭开到老百姓中间去,在田间地头开庭审案,谓之“巡回审判”,文章认为人民的参与可以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

    让人民参与司法,真能阻止司法腐败并实现司法公正吗?众所周知,这种审判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将法庭搬到人民群众中间,“聆听”一下人民群众的意见,并没有说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任何决定权。如果人民群众没有决定权,他们如何阻止司法腐败?难道权力完全不受人民群众约束的法官会“自觉地”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当成金科玉律?如果真是这样,那就太神奇了。实际上,“马锡五审判方式”只是将法庭移动了一下位置而已,并没有改变判决完全由法官做出的基本司法格局,至于“聆听”到的群众意见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会影响法官的判决,人民群众根本无从知晓,更无法控制,正如许多官员通过“热线”、“听证”等“聆听”完群众意见仍然是自己拍脑袋决策一样。也就是说,“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改变法官断案的基本规则。

    也许有人会说,那让人民群众直接判案,对案件裁判有决定权不就得了!可是,这样一来,要法官还有什么用?法律是一门科学,司法也是一门科学,在一个社会中,完全不要专业法律人士(法官)是不可能的。这时候,可能有人会说,让职业法官和人民群众一起判案,共同享有决定权,看来是最好的选择了。此言也许马上让人想起国外的陪审团制度。的确,这种选择可能最具可行性,但是,英美的陪审团制度并非“人民司法”,一则因为陪审团的成员不代表“人民”,而代表的是“地方性知识”;再者,陪审团要在法官的严格指导下行事,不是根据自己的好恶判案。可见,英美陪审团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法官司法”而非“人民司法”。

    进一步讲,即便是确立了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司法腐败问题的解决依然需要依赖其他诸多因素,尤其是法官的任命、任期、薪水以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之间的关系等。从法治国家的经验来看,没有司法独立,没有法官终身任职和薪水保证制度,没有代议机构对行为不端法官的监督,遏制司法腐败问题恐怕只是一句空话。“人民司法”听着不错,可效果远远比不上良好制度设计下的“法官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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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楼
匿名 发表于 2012-12-25 7: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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