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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观看妇科手术医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妇科手术室的风波【正方】

[日期:2003-12-05] 来源:  作者:郭子福|guozifu@yahoo.com.cn [字体: ]

◎▓【妇科手术室的风波】

[基本案情]

一、地点: 手术室门。
张丽被推进手术室

二、地点: 走廊。
助理:"今天这个病历很特别,通常女性子宫肌瘤与这位女同志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由于部位和肌瘤的性质不同,所以采用不同的手术方法。今天教授特意把你们叫来,你们要仔细观察。"(男生们不断地点着头)


三、地点: 手术室。
门开了,教授走了进来:"都准备好了吗?"
护士:"都准备好了。"
教授:"哎,我今天叫的那几位同学还没到?"
护士:"是的。"
门又开了,助理和几位男大学生出现在面前。
助理:"教授,人都到齐了,可以开始了。"
教授:"好,开始吧。"
无影灯亮起。
女病人张丽紧张的脸。
教授对几位学生说:"来,大家*近一点儿。"(大家围了过来)
张丽:"大夫,今天谁为我做手术?"
教授:(不明白地)"我呀。"
张丽:"那他们来干什么?"(指男生们)
教授:"噢,忘了告诉你,我是他们的导师,这些都是我的学生。"
张丽:"我……我提一个请求,请他们回避。"
教授:(不解地)"这,这为什么,这些都是未来的医生,再说我这样做也并未违反医院的规定呀。"
张丽:"请问,我有没有个人隐私权,如果他们现在还不离开,我就要推迟我的手术。"
教授:"这……"(尴尬地望着张丽,又望着自己的学生们。)(画面定格)

[辩题]

医院的做法是否侵犯了张丽的隐私权?

正方 (原告-张丽):医院侵犯了她的隐私权
反方(被告-医院):医院没有侵犯病人的隐私权

 

导读:

反方的观点认为在特殊的场合,为了特殊的目的,对于特殊的人群,暴露参观女性生殖器而不算侵犯隐私权.

就反方的观点反驳如下:

1.在妇科手术的这种特殊场合中,女病人确实需要暴露自已的生殖器,但并不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人就没有了隐私权,其隐私权还是存在的,而且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只不过是为了治疗之需要而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病人的隐私,是不得已而为的选择,我们知道在紧急避险中,并不是说故意损害的利益就不需要保护了,而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为了一个更大的利益去故意侵犯了一个小的利益,这是法的价值的一种平衡,是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的一种无奈选择.
2.在妇科手术中,一方面人的生命健康权需要保护,而另一方面人的隐私权却不得不受到一定的侵犯,这是人的两种权利的冲突,上升到法的价值,则是属于人权价值的冲突(辩者注:人权属于法的价值的一种,本问题不再讨论,可参见http://www.rdyj.com.cn/2003/rdqk-12-9.html),既然发生了冲突我们按照其解决方法来分析本案例,本案中所涉及的权利属于价值的同一位价,所以应当按照比例原则来处理,那么在损害隐私权的过程中一定要按照损害减到最低的原则来行事.
3.上面已经分析了价值冲突的解决方法,下面我们可以看一下,如何减到最低,那就是尽量在封闭的空间,尽量减少暴露,尽量减少无关人员的参观.所以对实习生来说,当然与此手术无关,他们在场没有为手术增加一点好处,反而带来了不利影响,无益于保护生命健康权,所以在无益于另一利益的时候,不应当增加这种损害隐私权的情况出现.
4.当然有人提出实习生是为了学习,没有这种学习则将难以发展医学事业,这种观点显然是荒谬的.我们试想一下,一种新的药物在研制出来后是需要临床试用的,那么是不是说凡是病人都不经其同意可以强迫其试用呢?答案是否定的.当然我国过去确实存在这种现象,但不能用这种无视法律的事实来给这种做法一个合法的地位,从国外来看,其正确做法是由自愿参加药品试用的人来试用,而且这些病人享受了巨大的补偿,因为他们会负出自己生命的代价,目前中国对于新药的临床试用也已开始走入了正规化.同理,在医学外科临床的实习中,国外同样有专门的实习医院,做为被观摩的对象或称被实验病人也是完全自愿的,并且因可能带来风险会得到相应补偿.因此,医学事业的发展不是只有强制病人做实验品这一条路,而是可以用自愿者来帮助发展医学事业.因此反方的是不成立的,也无任何法律的支持,即没有哪条法律规定为了医学发展可以强制侵犯他人的权利.
5.类似地,为了美术事业的发展,必须去画人的裸体,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强制他人脱光衣服,而是由自愿者来做模特,其实医学领域也完全一样,只不过我们国家平时这种严重侵犯人权的事例多了,反而见怪不怪了.似乎为了学医强制侵犯他人隐私权成了天经地义的事.
6.从医院与病人之间的医疗合同来分析,也完全不能找出实习生侵犯病人隐私权的一点根据.因为病人与医院签定医疗合同时,并没有做出承诺可以做为医学实验品,病人完全不存在这一义务,而且实习生的实习费用交给了医院,病人并未得到这一费用.

针对这一观点,反方又提出了反驳理由:

1.认为医学院学生不是无关人员.

2.认为医院为"教学医院"并已推定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病人应当同意学生参观.

本人反驳如下:

1.医学学生与"手术"相关,就好象法官都与案件有关一样,但未参加"本案中妇科手术"工作的学生却与"本案中妇科手术"无关,正好象未参加某一案件审判的法官与该案件无关一样.

2.本案中无证据证明该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反方一直拿不出已经告知的证据,而张丽的"张丽:"那他们来干什么?"(指男生们)"这一句话恰好说明了医院并未告知张丽本次手术将有人观摩并用于教学示范,而且在事先未签定张丽同意作为示范的协议.这说明让无关人员观摩学习未经张丽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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