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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审理新规

[日期:2010-12-16]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吴海婕 吴行妙 [字体: ]
浙江出台交通事故赔偿新规 确定多种情况担责人

  目前,很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规还不明确,车子借给别人酒驾、无证驾驶,商业性代驾、泊车,驾校学车,机动车维修,好意同乘等期间,发生车祸,谁应承担何种责任?

  为此,昨天,浙江省高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今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该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配合《侵权责任法》出台。本文列举以下几种担责情况,帮助读者了解《意见》内容。

情况1 借车给别人酒驾等

  如果车主把机动车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而使用人因酒驾等原因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赔偿责任,而车主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意见》特别规定:机动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解释 今年1月21日晚,泰顺县交警大队某中队指导员的儿子齐某醉酒驾驶宝马车撞死11岁女童朵朵(化名)后逃逸(详见时报2010年1月23日A5版)。今年9月份,齐某被判刑5年6个月。

  12月14日,记者从泰顺县法院获悉:借给齐某宝马的车主吴某被判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182384元。

  “吴某明知齐某醉酒,仍与齐某同车并放任其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对该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也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泰顺法院的有关人士说。

情况2 车主管不好钥匙

  《意见》明确了未经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许可,擅自使用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由擅自使用人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所有人在管理上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促使双方谨慎管理和使用车辆。

  解释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庭长许惠春解释说,比如,林某开车和朋友高某等人去唱歌、喝酒。林某把车钥匙放在包厢茶几上。后高某酒后擅自拿走车钥匙,无证开车送朋友回家。结果出了车祸,致高某在内3人死亡,1人受伤。交警认定,高某负事故全责。该案法院判决认为,林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钥匙随意放在茶几上,为高某开走车辆并肇事提供了机会,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5%赔偿责任,赔偿8万多元。

情况3 “搭顺风车”出了事故

  《意见》也对拼车的机动车出现事故的担责做了规定。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解释 许惠春庭长解释说,关键是“无偿”二字,无偿拼车是做好事,为鼓励驾车者无偿帮助他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合情合理。

情况4 学员培训中闯了祸

  另外,如今“学车热”兴起,学员闯祸的事也越来越多。《意见》规定:学员在培训当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驾校要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陪练当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人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有过错的,也要相应担责赔偿。

  解释 许惠春庭长解释说,比如陪练人明知道学员技术不好,还让学员去5000米高山等技术要求很高的地方练车,出了事故,陪练人负有指示过错。

情况5 代驾、维修期间出事故

  对此,《意见》有了明确规定,在商业性泊车、代驾等服务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提供服务方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接受服务方也有明确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维修期间,维修方把客人的车开出去在道路上出了事故,并致人损害的,那么维修业者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 许惠春庭长解释说,比如明知代驾人没有驾驶证还让其代驾,那么接受服务方也要承担责任。

【链接】

  受害人为“无名氏”如何主张赔偿 《意见》还首次明确受害人为“无名氏”由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主张赔偿,并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

  保险公司垫付突破“抢救费用”限制 关于保险赔偿,《意见》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突破了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限制,事后,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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