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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调离婚”现象亟待引起重视

[日期:2008-03-01] 来源:  作者:赵大勇 [字体: ]

 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案件过程中出现一种现象:部分婚姻案件审理时间过短,有的甚至不足一天。此类案件大多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案,我们姑且称之为“速调离婚”现象。“速调离婚”看似符合“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符合和谐司法的要求,但此现象的存在弊多利少,亟待引起重视。

    一、主要危害

    1、弱化法院服务和谐社会的功能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解体必然导致完整冢庭的破裂,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许多到法院离婚的夫妻,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经过完整诉讼程序的缓冲,相互间的矛盾往往会得到解决,夫妻关系最终能够和好。而快速调解离婚,重结果、轻过程,则使法官错过挽救本有可能和好婚姻的机会,从而弱化法院服务和谐社会的功能。

    2、 容易造成当事人的累诉

    婚姻案件的处理,不仅包括婚姻关系本身,还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分配等诸多法律问题。而“速调离婚”的当事人为了追求离婚的快速化,往往只注重婚姻关系本身的处理,轻视对其他法律关系的处理,有的甚至在协议条款中只有“自愿离婚”一个条款。此种情况必然导致因其他法律关系未能得到妥善处理而引起的累诉、重复诉讼的发生。

    3、给借离婚名义规避法律者制造可趁之机。

    一些当事人出于逃避债务、避免因重婚受惩罚、骗取第二套住房贷款等需要,通过快速离婚达到其规避法律的目的;而部分法官出于对办案效率和调解率的过于追求,对此类问题的审查流于形式,不求实效,给这些当事人制造可乘之机。此种情况极易给法院的整体工作带来被动。

    4、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逾越。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速调离婚”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本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不但造成人民法院司法权对婚姻登记机关行政权实质上的逾越,给人民群众造成误导,而且也加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

    二、对策建议

    1、建立婚姻案件的诉调对接机制

    建立离婚案件诉前缓冲带,邀请婚姻案件当事人所在社区、村组、单位的领导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婚姻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避免和减少冲动型离婚、草率型离婚、虚假型离婚等现象的发生。对确无和好可能的“死亡婚姻”,能调则调,不能调的迅速转入诉讼程序。

    2、强调离婚案件调解的必经程序

    充分认识和理解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的意义和作用,在审理中,用足自身力量,借助社会力量做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将调解工作做实做好,绝不走过场。

    3、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

    与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计公安、信贷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业务上的合作与交流,避免和减少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恶意型离婚出现,对已经发生的规避法律型离婚案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加强婚姻家庭类专项法制宣传

    通过散发传单、开设专题座、现场开庭等形式,普及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让人们认识到草率离婚的危害、认识到借离婚名义规避法律行为的不可取,引导人们正确选择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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