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履行行为变更书面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后的管辖异议

[日期:2004-12-05] 来源:  作者:郭子福律师|guozifu@yahoo.com.cn [字体: ]

管辖异议书

异议人:某市德盛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某市塔南路669号
法人代表:曹某  职务:董事长
异议人因与某市某蜂鸟模型制作部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异议。
请求事项:将本案移送某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与某市某鸟模型制作部(以下简称原告)于2004年10月29日在异议人办公场所签订了“德盛汽配城”沙盘模型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异议人制作模型。2004年12月上旬原告将模型送到异议人处。该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均未在原告所在地进行,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异议请求。

  此 致

某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某市德盛商贸有限公司

               2005年1月20日

 

上诉人:某市德盛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某市塔南路669号
法人代表:曹某  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洛阳市涧西蜂鸟模型制作部
上诉人因不服某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5)涧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为此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涧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2、将本案移送某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而非被上诉人所在地:
   被上诉人(本案原告)为上诉人(本案被告)制作“汽配城”沙盘模型,后被上诉人将模型运往上诉人所在地,交付给上诉人,并且上诉人接受了该产品,这一行为表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以行为改变了原合同履行地。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以变更合同,一方以行为表示变更,而另一方接受的,视为合同之变更,因此,该合同的履行地已经变更为上诉人所在地。
   二、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已经无效:
本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以双方认可的行为方式对合同进行了变更,所以原书面合同显然已为口头合同所代替,因此原合同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也随之而不再具有效力。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管辖异议之裁定书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明查事实,重新作出公正的裁决。

郭子福律师办案手记 作者:郭子福律师 咨询热线:010-51292618  http://www.guozifu.com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guozifu | 阅读:
相关新闻       承揽合同  管辖异议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本站首席律师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