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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之合同案

[日期:2004-11-19] 来源:  作者:郭子福律师 [字体: ]

买卖不破租赁之合同案

原告:刘玉堂,男,1968年1月6日生,汉族,住修武县城关镇王官庄村。
被告:修武县海征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田铁中
地址:焦作市修武县斗武路西侧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履行房屋租赁合同;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3年9月22日,原告刘玉堂与原修武县自来水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刘玉堂承租原修武县自来水公司位于环西路一水厂门面房6间,其中3间从签约之日起交付,另3间由于正在出租,所以约定另3间将于2005年1月1日交付,6间房屋的租期到2014年12月31日。其中先行交付的3间房屋在2003年9月至2005年1月1日期间的租金免交,免交部分用于修缮房屋,从2005年1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6间房屋的租金为50000元,分二次付清,第一次25000元于签订合同时支付,第二次25000元于2010年1月支付。签订合同期间,原告按照约定将第一次租金25000元支付给原修武县自来水公司。
   2004年6月,原修武县自来水公司变为修武县海征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现修武县海征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子福律师办案手记 作者:郭子福律师 咨询热线:010-51292618  http://www.guoz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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