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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节目未按约定播出 制作方发行方对簿公堂

[日期:2009-04-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冠猛 [字体: ]

   传播公司代理影视公司发行奥运节目,合同履行中双方发生纠纷。传播公司要求影视公司支付发行费,影视公司反诉要求传播公司退还已付的发行费。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某传播公司诉称,其与某影视公司于2007年10月23日签订《代理发行电视节目合同》,约定传播公司为影视公司制作的52期电视栏目《相约奥运》的中国大陆代理商。发行方式为贴片发行和买片发行。贴片发行代理费用为:北京、上海、省级卫视每台每年的发行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约定。省级电视台、深圳、天津、重庆每台每年4万元,省会电视台每年每台3万元,其他城市台每台每年2万元。代理费的支付方式为:传播公司代表影视公司签订发行合同,影视公司将合同原件备案5天内,支付给传播公司50%的发行费。影视公司看到电视台播出节目、并收到有播出期限的播出证明后5天内另行支付剩余50%的发行费。影视公司如迟延支付代理费,从第六个工作日开始,每拖延一日,应向传播公司支付发行代理费总额百分之五的滞纳金。合同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关规定。

    合同签订后,传播公司先后与数十家电视台签订了播放合同,但影视公司只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尚欠传播公司发行代理费80000元。故传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影视公司给付代理费及滞纳金共计12万元。

    影视公司辩称,传播公司未向影视公司提供盖有电视台公章的播出证明,并且电视台存在大量停播、漏播、未按约定时间播出的情形。由于《相约奥运》是为迎合北京奥运会特制的节目,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影响力,传播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影视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传播公司违约在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影视公司有权不支付发行费。因此,不同意传播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传播公司返还已付的发行费165000元,赔偿损失981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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