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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收年费储户不服 法院调解退回年费

[日期:2009-04-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梁志明 [字体: ]

    银行卡收年费大家似乎早已司空见惯,但市民郭先生认为银行擅自扣款的做法不合法,而将某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支行告上了法庭。日前,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郭先生与银行达成协议,银行返还了郭先生已扣的三年年费30元以及利息0.41元,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2005年12月,郭先生在位于长宁区天山地区的某银行长宁支行下属的某营业网点办理了一张借记卡。由于借记卡银行并不寄发对帐单,郭先生对卡内的资金情况也不甚了解。2007年9月,郭先生因需要,前往该银行网点打印了借记卡的明细对账单,发现该账户在2006年3月、2007年3月和2008年3月分别以“扣除年费”的名义被扣除了10元,共计30元年费。

  郭先生觉得很纳闷,银行在扣年费的前后都不通知,怎么就私自将自己账户里的钱给扣掉了呢?虽说钱的数额不大,但总得有个说法。在与银行方协商无果后,郭先生随即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银行上海分行长宁区支行返还被扣除的30元年费,以及相应的活期利息0.41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郭先生认为,当初开立银行卡时,双方没有约定银行可以收取年费。如果一开始就约定银行可以收费,倒也无话可说。后来银行调整政策,要收年费。但要得到用户的同意,不能单方面强制收取。在原告未同意或输入密码授权的情况下,被告存在未尽储蓄合同保管责任的事实,擅自划扣原告资金,这是一种违约行为。”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本银行与储户对收年费并无约定,后来银行突然单方面收取年费,这属于变更合同,双方应当充分协商,单方面通知一下就直接扣款的做法欠妥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沟通,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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