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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裘皮大衣丢6件 货主诉快运公司索赔

[日期:2009-04-0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杨 [字体: ]

    通过快递公司寄送总价值274800元的18件裘皮大衣到银川结果途中丢失6件,日前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原告吴某诉称:2008年9月27日我通过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寄送总价值274800元的裘皮大衣18件到银川,快件单号为010252925135,但中途由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丢失6件,价值共计85600元。起诉判令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支付我货物损失85600元;诉讼费由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尚未答辩。

    经查,2008年9月27日吴某委托北京某速运有限公司寄送18件裘皮大衣到银川,双方签订了号码为010252925135的快件运单,托寄物内容为“衣服”,收货人为刘某某,未保价,“寄件人签署”处有吴某的签名。货物到达收件人处后,被告公司员工何某某现场确认货物重量减少,为20.2公斤,同时确认客户反映货物丢失6件。2008年10月20日,被告公司员工张某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本案所涉货物为张某本人现场验货,所寄货物确实是一箱貂皮大衣。2008年10月31日,被告公司出具遗失证明,确认因其公司操作失误,该单货物出现部分丢失。

    快件运单一式四联,其中本公司收件存根联、收件人公司存根、寄件公司存根联背面印有格式的《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第3条内容为:“寄件人须保证每票寄物价值不高于20000元。托寄时本公司无审核托寄物实际价值的义务。”;第15条内容为:“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在不超过运费五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托寄物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此案目前仍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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