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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屡次向男友借钱不还被判刑

[日期:2008-08-06]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梁志明,周柏伊 [字体: ]
晚报讯 为了报复花心男友,二十余岁的刘丽丽小姐,不断编造各种谎言向男友“借钱”,不料却触犯了刑法。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昨日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丽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03年,刘丽丽高中毕业后不久便结了婚,并育有一个孩子。由于年轻且不谙世事,夫妻双方又都没有正当工作,再加上刘丽丽的父母对这桩婚姻极其反对,小夫妻俩的关系急转直下。2006年底,双方分居,并着手讨论离婚事宜。

  2007年3月,刘丽丽在参加一场社区音乐会的时候,认识了负责音乐会录音的青年男子华先生。刘丽丽隐瞒了自己已婚并育有一子的事实,跟华先生时常在网络上聊天。双方的感情迅速升温,并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刘丽丽本想和华先生认真地谈恋爱,以后好好地过日子,可是一个偶然事件,使她改变了想法。

  一次,一个朋友告诉她,华先生很花心,喜欢在外面搞女人。刘丽丽的心情一下子跌至谷底。想到自己年纪轻轻,老是遇人不淑,不由心生恨意。当时正好她手上缺钱,孩子又要很多花销,所以她决定好好地敲华先生一笔钱后失踪,以此来报复这个“花心男人”。

  2007年5月至8月间,刘丽丽虚构各种理由,一会说出交通事故要赔偿、修车,一会说她在外地身无分文、父母被抓需交纳保释金等等,先后从华先生处“借”得钱款共计人民币96000余元。

  每当华先生向她要借条时,她总是以 “女朋友问你借钱也好意思要借条”之类的话进行搪塞。之后,刘丽丽更换了手机号码,消失在茫茫人海中。

  当一副冰冷的手铐戴在手腕上的时候,刘丽丽才意识到自己为年轻、无知,又一次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丽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丽丽交代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全部赃款,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又向法院预缴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她判处了缓刑。在经历了近四个月的铁窗生涯后,被告人刘丽丽又重新回到了社区,面临她的是三年的缓刑考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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