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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身份男子欺骗痴情女21万被判9年10个月

[日期:2009-03-2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范静 [字体: ]

    隐瞒已婚身份与女子交往,谎称做生意需要用钱骗财21万。日前,来自河北省的31岁男子张秋海,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06年,被告人张秋海与被害人马女士相识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化名张扬与被害人进行交往。200710月至20081月间,被告人张秋海谎称准备与被害人结婚,并以做生意需用钱等为借口,先后七次骗取被害人马女士的现金人民币21万元,并将赃款全部挥霍。20081113日,被告人张秋海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秋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被告人张秋海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诈骗数额存疑及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张秋海应获得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庭认为,被害人马女士的陈述及被告人张秋海的供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相识并交往过程中,故意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且其与被害人发展到谈婚论嫁的程度后,利用了被害人的情感,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其虽然为被害人书写了欠条,但其始终未向被害人透露过自己的职业、真实姓名、家庭住址等民事诉讼必备的信息,法庭相信,被告人正是基于此种心态,才能如实为被害人书写欠条并签写假名,公诉机关出示的欠条内容真实,辩护人质疑诈骗数额的理由与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从而被告人由此可以获得减轻处罚的理由牵强,被害人正是因为轻信了被告人张秋海虚构的事实,而使其犯罪行为屡屡得逞。被告人张秋海利用被害人的感情实施犯罪,且其将赃款全部挥霍,足以说明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在对其量刑时应予体现。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法院亦不予采纳。考虑被告人张秋海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秋海有期徒刑9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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