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价上涨,女儿要求将抚养费增加近1倍,遭到父亲拒绝,于是女儿将父亲告到了法院。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时父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时女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于每月月底前给付时女抚养费450元。
今年14岁的时女系某中学学生。其诉称,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父亲每月支付自己抚养费64元,后经法院判决增至每月209元,现物价上涨,抚养费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每月增加抚养费400元。并提供了14份证据,以此说明自己生活所在地物价上涨情况、平时生活学习花费大、抚养人母亲家庭负担比较重以及父亲现在的收入情况等。
被告时父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已尽抚养义务,离婚后被告分两次全部支付了原告的抚养费,但原告母亲在拿到原告抚养费后没几天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物价上涨是正常的经济规律,工资虽然有所增加但我家庭负担比较重,每月需还房贷1053.83元。
法院查明,原告的父母1995年生下原告,1997年6月其父母离婚时原告由母亲抚养,经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为64元,2004年11月3日经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增加至209元,现被告月平均工资为2170.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生父,理应负担支付原告抚养费的义务,被告工资从每月1045.7元增至2170.45元,且现在的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也较4年前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现原告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对此予以支持。抚养费增加的数额应依据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并参照被告的工资收入可酌定为450元。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