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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的实现

[日期:2009-04-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作者: [字体: ]

   [摘要] 竞争机制是最为重要的市场机制之一,制止垄断、保护竞争是《反垄断法》最为直接的立法宗旨,《反垄断法》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经济宪法”。文章阐述了反垄断法实现的意义,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缺陷,并探讨了反垄断法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 法的实现公力实施私力实施
  
  一、前言
  反垄断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和最主要的内容,也是整个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法律制度。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反对市场垄断。《反垄断法》的实现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反垄断法》有两种实施机制,一种是公力实施,即通过《反垄断法》主管机构执法来实施;另外一种是私力实施,即让老百姓通过诉讼方式索赔来遏制垄断。
  一、反垄断法实现的概念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是法的要求向现实转化的过程和这种转化的实际结果的统一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发展到近代以后出现的旨在规制独占市场、限制和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等情形的法律规范。历经13年酝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 2007年8月30日正式出台,其任务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他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反垄断法的实现是指反垄断法的具体要求和规定被转化为现实。
  二、反垄断法实现的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现。法的实现的意义首先在于,法律只有实现,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因此,法的意义既在于他的象征性,又在于他的实践性。不能实现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几乎没有意义。其次,法的实现也是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 。反垄断法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垄断导致某一市场领域的竞争受到实质性的限制和损害,有效竞争不足,具有危害性和违法性。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有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
  3.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并不是垄断和竞争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往往垄断的后果却由他们承受,是垄断行为的受害者,例如:由于垄断价格的上升而导致消费者支出的增加。消费者是反垄断法中规定的法律保护的主体之一,反垄断法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从法域属性上讲,反垄断法属于公法领域的法,以社会利益的和谐为目标。
  4.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机制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体现。反垄断法的实现,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的实现途径
  反垄断法能否得到有效的实施,能否建立并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不仅需要合理、缜密的反垄断法实体规则,而且也需要科学、有效的反垄断法实施机制。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分为公力实施和私力实施两部分。
  1.公力实施
  公力实施,就是通过《反垄断法》主管机构执法来实施;反垄断法不仅要面对大企业集团或垄断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而且还要同政府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作斗争,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必须独立,超越现有的部门利益。法律的权威是来源于一个独立的、集中的、统一的、专业的执法体制和执法机关。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权不能分散。
  2.私力实施
  徒法不足以自行。实现不同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的要求。市场经济及反垄断法制均甚为发达的美国,转型期国家乌克兰,较为发达的土耳其,这几个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确立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反垄断法私力实施的法律依据。然而,法律后果的适用并不能直接使法律得到实现。法律在把主体行为引到合法轨道上时,通过控制主体行为变量因素而实现。同时为了保证合法行为激励模式在社会中有效地发挥功能,法律还要设立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模式。因此,我个人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该借鉴上述国家的做法,确立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只有通过具有惩罚性的机制,才能使得私人诉讼成为非常强大的反垄断的力量。从全世界来看,各国反垄断执法机关都面临经费不充足的问题。中国未来的反垄断执法机关经费也可能会面临同样问题,所以如果把私人力量调动起来,将会很好地弥补公力执法的反垄断力量。
  综上所述,由于传统法律体系中严格奉行公法和私法的二元结构,造成了反垄断的不力,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待于公力实施和私力实施的有效相结合。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2]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李昌琪: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4]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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