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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及划拨与监督

[日期:2009-04-0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曹大德 陈高秋 [字体: ]

  一、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概述

    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证券公司自营资金、其他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统称。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包括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存入的资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金。


    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证监会批准,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并履行监督职能的商业银行。


    存管银行,指证券公司在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的,存放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主办存管银行,指证券公司在存管银行范围内确定的,通过其办理证券交易法人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结算银行,指结算公司在具有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中确定的,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的管理


    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具有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从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依照本办法对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和清算备付金帐户。结算公司必须将证券公司存入的清算备付金全额存入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证券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多家存管银行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必须确定一家存管银行为主办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应当在证券公司所确定的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结算公司应当在结算银行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验资专户。


    证券公司在同一家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在主办存管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一个证券营业部只能在同一家存管银行设在当地的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结算公司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开立一个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和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一个验资专户。


    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证券公司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结算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验资专户,应在开立后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备,在获得帐户备案回执之前,不得使用。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的帐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其存管银行及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在获得证监会帐户备案回执后,应当通知结算银行及证券公司。证券公司不再使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存管银行、结算公司。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验资专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并同时通知有关证券公司、存管银行。证券公司、结算公司不再使用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应当在向证监会报备后注销。其中证券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应通知结算公司;结算公司注销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应通知结算银行。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出现迁址、终止营业等情形,应当及时注销不需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发生变更的,视同注销旧户,开设新户。


    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划拨与监督?


    根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其证券自营资金分开办理,其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应分开,不得混合操作。


    存管银行、结算公司在确认证券公司申请划款的帐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使用符合本办法要求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帐户。结算银行在确认结算公司申请划款的帐户已经在证监会备案、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的使用符合本法规定后,方可将资金划入该帐户。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和清算备付金帐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等业务除外。综合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以自有资金补充清算备付金,应当集中通过清算备付金帐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拨。经纪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应当从一个固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集中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帐户划拨。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向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拨。


    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有价证券时,验资专户里的申购资金必须通过清算备付金帐户进行划拨。证券公司承销非上市证券从客户处所筹集的资金,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主办存管银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划拨给发行人。


    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帐户应当向证监会和结算公司备案,结算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备案的自营证券帐户、经纪证券帐户的净交收额及资金存取变动情况,定期计算每个交易日清算备付金帐户中每家证券公司自营资金、经纪资金的余额,并保留有关记录。结算公司如果发现证券公司有大量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要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帐面余额。同时,抄送结算公司。结算公司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各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中的经纪资金、自营资金及所收到证券公司清算备付金以及验资专户申购资金的帐面余额。存管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余额。结算银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验资专户余额。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调整上述报告周期。


    证券公司、结算公司、存管银行、结算银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帐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帐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随时报告。


    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收到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除留足日常备付的部分外,应当交由证券公司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存管银行、结算银行、结算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保密。存管银行、结算银行和结算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开户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根据预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询除外。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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