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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行解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日期:2006-04-28] 来源:  作者:郭子福律师 [字体: ]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诉人:刘XX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姓名:  郭子福   
 工作单位: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
电话:13366338186  010-51292618
被申诉人:北京XXX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外大街XXXX
法定代表人:姓名:付X 职务: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仲裁请求:
1.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发从200512232006122期间一个月的工资12000元。
2.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共计 36000
3.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申请理由和要求:
申诉人于2003512到被申诉人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至200611止。但于2005623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变更了原来的劳动合同,并重新于2005109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申诉人前往深圳XXX数码设计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渲染部主管一职,每月付给申诉人12000元人民币作为薪酬,并约定合同到期日为2006622
但在2006122,深圳公司告知申诉人刘XX被申诉人决定停止申诉人的工作。后申诉人多次要求深圳公司及被申诉人作出解释,但得不到明确答复。后知被诉人决定劳动合同不在履行。现被申诉人仍欠申诉人200512232006122日的工资没有发放。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发拖欠的工资及支付补偿金并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为此,特向你会申请仲裁。
 
                         此 致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刘XX
                   代理人: 
                       2006315
附:1.本申请书副本2份。
2.证据四份:
1)原劳动合同;2)变更后的劳动合同;3)工资发放的银行查询记录;
4)被申诉人员工吴俊的视听资料
 

代理词

 
仲裁员:
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诉人刘XX的委托,我担任申诉人刘XX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申诉人于2003512到被申诉人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035122006111,期限为2.67年。但于2005623双方又达成一致意见,变更了原来的劳动合同,并重新于2005109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申诉人前往深圳XX数码设计有限公司工作,担任渲染部主管一职,每月付给申诉人税后人民币12000元作为薪酬,并约定合同期限为20056232006622
但在2006122,即申诉人在深圳工作7个月后,深圳公司告知申诉人刘XX被申诉人决定停止申诉人在深圳的工作,把申诉人的工作条件改为北京工作,申诉人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劳动合同的变更。并要求深圳公司及被申诉人北京公司作出解释,但得不到明确答复。期间申诉人多次电话联系被申诉人总经理付X都未得到答复,十天之后约20062月某日,申诉人又主动打电话给被申诉人总经理付X,此时被申诉人总经理付X才告知申诉人解决方案,即如果申诉人不同意回京则要辞退申诉人,申诉人于是要求被申诉人给付200512232006122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合同补偿金,被申诉人付X说先让申诉人办理交接手续之后再谈工资和补偿的问题,于是申诉人按要求在深圳公司办理了工作移交,并交出了所有钥匙,完成了解除合同之工作交接。之后申诉人又电话给被申诉人总经理付X,要求给付工资并要求支付补偿金,被申诉人总经理付X说工资和补偿的事让她和申诉人财务人员吴X联系,并说他已作出了安排。随后,大约在20062月中旬,申诉人多次和被申诉人财务人员吴X联系,吴X称总经理付X说了申诉人是劳动合同终止不给补偿金,对于工资可以给,但要求申诉人写一份辞职证明,写明是申诉人本人原因辞职,申诉人随后又多次打电话给被申诉人总经理付X,但被申诉人总经理付X都不接申诉人电话,期间申诉人又多次联系被申诉人财务人员吴X无果,后来申诉人不得不寻求法律的帮助来解决此事。 
现被申诉人仍欠申诉人200512232006122的工资没有发放,也未得到任何补偿金。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被申诉人擅自改变劳动条件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并且被申诉人拖欠申诉人200512232006122的工资长达三个月之久,此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补偿金及赔偿金。
在庭审中,对前后两份合同都无异议,所以劳动合同事实不需要再赘述。
在庭审中,被申诉人诉讼代表吴X也承认200512232006122的工资未支付,本事实无异议。
在庭审中,被申诉人已经质证并认可了申诉人提交的申诉人的代理人与被申诉人财务负责人吴X的谈话录音证据。
下面就以以上证据展开论述,在录音证据中被申诉人财务人员吴X虽然说话时尽量把责任推在了申诉人身上,但还是证明了几个事实。
一、公司方首先提出申诉人回京工作,即被申诉人首先改变劳动条件,欲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并且变更合同的意向双方未达到一致意见,并且在双方不能达成新的合同时,公司方首先提出了辞退劳动者。
在录音证据中:

“郭:应该是深圳那边不让上班,深圳那边他说不能再合作了。

吴:对,因为她不配合那边经理的工作,然后他没法让她在那边继续工作下来……那边分公司……跟这边公司经理打了招呼,把她退回总公司,我们这边也同意让她回来,但是是她自己坚持不回来。” 
而且在第二份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申诉人的工作条件是在深圳公司工作。
二、解除合同的事实,
在录音中被申诉人财务负责人吴X曾这样说:“但是是她自己坚持不回来。在失踪就是完全没有消息了十几天以后,突然提出了辞职,我们这中间也跟她联系过,总经理也给她打过电话,一直在就是在跟她聊这件事情,跟她提出过各种的解决方式,结果她都不认可,然后她突然的提出了辞职,是这样的”,另外吴还提到“不是,不是说欠不欠的问题,主要是她没有按照规定办这个离职手续,她现在连离职手续都没有,我们也找不到她本人,也没法”这是被申诉人把辞职提出方改为申诉人,但说明了辞职事实成立,并且被申诉人在庭审中主动承认了是被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虽然被申诉人前后两者在提出辞职主体方矛盾,但并未改变解除劳动合同之事实。
并且申诉人也按照被申诉人要求办理了移交手续,劳动合同已经解除。北京XX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XX公司表面上是两个人法人,实质上则是关联公司,利益一体,所以在签订合同即安排工作时都是在深圳完成。因此在解除合同时也完全不需要在北京解除,事实上也确实在深圳完成了解除合同之后的工作移交。在电话中被申诉人反复要求申诉人办理手续,实则这个手续就是逼迫申诉人提交一份申请人个人提出辞职的辞职证明。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改变合同条件的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劳动者本人,此时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不需要申诉人再提交辞职证明,更何况这个辞职证明要求申诉人写明是申诉人本人的原因辞职,实际上是想诱惑申诉人取得非法并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证据。而且众所周知,工资的发放不能付加任何前提条件,否则即违反了劳动法。被申诉人的做法真是极度荒唐之至,把劳动者欺负到家了。
三、劳动合同已解除,但被申诉人仍逼迫劳动者写一个个人原因辞职的保证或申明。

在录音证据中,被申诉人财务负责人员吴X提到:“唉,对,是个人原因无法回来。也不愿意来办这个辞职手续。”

四、被申诉人至今拖欠申诉人200512232006122的工资的事实。
这一事实在庭审中被申诉人也承认了,同时在录音证据中也谈到:

“郭:然后就工资其实是欠一个月。

吴:就是今年一月份的工资。”

五、拒绝支付补偿金的事实。
  
 
被申诉人在电话中和庭审中又增加借口说是因为申诉人失踪或被申诉人联系不到申诉人,以至于无法给付工资。这是毫无根据的,按照法律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履行义务一方无法完成履行的应当向提存部门提存履行,以证明履行方未违约,而被申诉人未向任何部门提存。另外,如果给付劳动者工资时发现劳动者失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被申诉人也未向任何机关报案,而且以往为申诉人支付工资都是直接打到申诉人银行卡上的,从来没有让申诉人直接领取现金,在完全联系不到申诉人本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支付工资。所以被申诉人没有任何拖欠工资的合理理由,其所述理由实乃可笑之举,对他们以扣发工资为条件来逼迫劳动者提交与事实完全相反的辞职理由证明的事实只字不提,是可忍孰不可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又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因此,被申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200512232006122的一个月工资12000元,并且不管是用人单位改变劳动条件或拖欠工资迫使劳动者辞职亦或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补偿金,因此被申诉人理应在刘XX按被申诉人要求在深圳移交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时就应该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36000元。
赔偿金则由三部分构成:
1.由于被申诉人拖欠申诉人200512232006122的工资长达三个月之久。
2.被申诉人擅自改变劳动条件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
3.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支付劳动者补偿金,应当加付50%的赔偿。
该三部分赔偿金已经超出30000元,但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申诉人只提出30000元的赔偿金。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 郭子福
                                        2006年4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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