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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被判赔80万

[日期:2009-04-05]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字体: ]

   飞行员何先生以不适应夜航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被公司索赔150多万。记者昨天获悉,何先生一审被判决赔偿80.4万,航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07年9月6日,货运邮政航空公司与何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何先生任副驾驶职务。劳动合同约定,若何先生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
合同,应赔偿公司招录费用,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何先生工作期间,航空公司为其支付培训费用累计80万余元。

    2008年6月19日,何先生以“本人不适应夜航……经常失眠,体重也大幅下降”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公司工作到2008年7月19日。2008年7月29日,何先生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航空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及人事档案、飞行档案等专业资格档案转移手续。航空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何先生支付培训费80.4万元,另支付违约赔偿金等70万余元。

    仲裁委裁定航空公司为何先生办理离职等手续,何先生赔偿公司培训费80.4万元。航空公司不服,把何先生告到法院,要求何先生还必须赔偿违约金70万元,公司称“该费用属于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且与何先生辞职有直接关系。公司作为大型航空货运企业,在目前国内极度缺乏民航飞行员的情况下,需要从其他航空企业借调飞行员并支付巨额费用”。

    西城法院在一审中认定,航空公司出资对何先生进行了专项培训,何先生工作未满一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航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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