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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放弃社保 用人单位仍需缴纳

[日期:2012-02-23]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 [字体: ]
谢某在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调整时,为了保留原工作岗位,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公司随即停止了谢某有关社会保险的缴纳。后谢某得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后相关待遇会相应减少,故请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以谢某自愿为由,拒绝了谢某的请求。

  法律人士认为,《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了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表明了社会保险具有法定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协议的方式少交、不交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虽然谢某曾表明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公司仍应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梁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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