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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明确特殊工时制审批条件和程序----实行特殊工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日期:2012-05-09]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张维 [字体: ]
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其起草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须经法定部门审批。提交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的意见或者劳动者的签字认可等文件。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特殊工时成规避加班工资借口

  特殊工时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关于特殊工时制的规定,在我国只有原则规定而少具体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上述规定对于具体的审批条件和程序却没有明确,导致企业利用特殊工时制规避给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监管机构对此难显身手。

  “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因此,要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因其滥用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人社部表示。

实施方案须劳动者签字认可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审批,其设在地方的全资、控股的法人单位应当将获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有关批复文件以及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

  意见稿还明确了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的材料。而这些材料中,有两条最为引人注目。即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制订的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方案;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未成立工会的企业,应当经申请岗位的劳动者签字认可。

  此外,企业还须提交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类及原因;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人数、申请期限、周期;有毒有害岗位应当提交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审批机关可对企业现场核查

  意见稿规定,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审批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意见稿明确,企业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复决定后,应当在本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对经批准后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企业应当告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工作岗位、工时性质以及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在原劳动合同中加载相关内容。

  此外,企业违反特殊工时制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后,依然拒不改正的;或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复决定的,审批机关1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法制网北京5月8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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