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阅读新闻

蔺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日期:2008-04-11] 来源:郭子福律师  作者:郭子福律师 [字体: ]

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章、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

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

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条  下列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一) 工伤医疗费;
  (二) 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 生活护理费;
  (五) 丧葬补助金;
  (六)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 辅助器具费;
  (九) 工伤康复费;
  (十)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第三十六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

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
超过全额的90%。

 

第三章、    后续治疗费

10级: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住院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标准:

2007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年39867元


最终,在郭子福律师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和解协议.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lawyer | 阅读: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本站首席律师
热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