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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戒毒后的行政复议

[日期:2004-12-05] 来源:  作者:郭子福律师|guozifu@yahoo.com.cn [字体: ]

被强制戒毒后的行政复议

申请人:高小某,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某团结东街4号楼2单元606号
被申请人:某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
复议请求:撤销某市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焦劳教字[2004]第365号)
事实与理由:
   2004年10月10日申请人被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进行劳动教养,但申请人认为本人行为并不构成劳动教养的条件,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曾因吸毒,于2000年8月5日由家人刘某通知民生派出所并送某市戒毒所进行戒毒,这种由家人送本人戒毒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制戒毒,依据《公安部关于吸毒者送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对于没有经过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不宜直接进行劳动教养。据此,申请人认为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本人作出的劳动教养壹年陆个月的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郭子福律师办案手记 作者:郭子福律师 咨询热线:010-51292618  http://www.guozif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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