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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权力”学会服从法律

[日期:2009-04-08]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杨维汉 [字体: ]

    2009年4月4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二十周年的纪念日。

    日前,在最高法院和中国法学会联合召开的纪念座谈会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著名法学家罗豪才说:“过去,中国历史上
没有真正有效的‘民告官’制度传统。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正式确立了一种崭新的司法制度,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崭新的机制。这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民告官”会不会损害政府威信?

    上世纪80年代初,在起草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时候,群众中有一种说法,“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如何能让老百姓也在法庭上和行政机关“讲理”,如何能够确立民可以告官的制度,成为全国最高立法机关当时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于是,在制定民诉法(试行)总则的时候,在第三条中增加了一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民诉法(试行)规定的这一条虽然看起来很简单,但确立了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意义重大。”满头白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主任顾昂然回忆起当初的情景仍然历历在目。

    “民诉法(试行)制定以后,在起草和制定法律时,我们都注意研究哪些行政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有些行政部门对‘民告官’有异议。而民诉法(试行)中规定的行政诉讼,是以宪法为依据的。”顾昂然说,行政诉讼有法可依。

    1986年10月,行政立法研究小组开始了起草行政诉讼法工作。“制定行诉法的阻力是很大的。”顾昂然回忆道,“当时,有的人说,如果公民可以告政府,政府还有什么权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敢管了,会增加政府与群众的矛盾,影响稳定。有的人甚至提出,这样会助长“刁民”告状。当时大家的认识并不统一。”

    顾昂然说:“我们对这些问题都做了正面解答。建立行政诉讼制度,从根本上讲,可以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提高政府的威信,可以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大局稳定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1988年底,行政诉讼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新中国第一部“民可告官”的法律诞生了。

20年审结140多万“民告官”案件

    人民法院是法律忠实的执行者。“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人民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就要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化解行政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法出台前后,为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紧锣密鼓地开展工作。

    1986年10月,湖北武汉中院成立全国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湖北汩罗人民法院成立第一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行政审判庭。

    1989年7月——8月,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研讨会在山东威海召开。

    199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部115条的司法解释就受案范围、管辖等12个方面问题作了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1989年至2008年,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结案率为99.7%。

    20年来,全国法院依法审理了大量行政案件,主要涉及:经济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行政案件;企业改制、自然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案件;农村土地确权、土地征收等行政案件;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制裁土地违法行为等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为人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救济渠道,同时,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

    行政诉讼让“民告官”有了一个合法的途径。同时,也让行政部门和其工作人员懂得:行政“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目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新阶段。这就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以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核心,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

    “特别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情况下,更需要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渠道强化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曹康泰说。

    法律是“有生命的”。社会生活不断发展演变,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审判内容也更加丰富。

    罗豪才说:“现在的社会发展中,矛盾复杂、多元,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法院既要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独特作用和优势,也要注意保持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工和衔接,全方位地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司法需求,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审判,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努力排除各种非法干预,严格依法办案,保证行政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其功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座谈会上,专家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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