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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件谈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的处理

[日期:2009-04-05] 来源:东方法眼  作者:张华 庄玉彬 [字体: ]

    [案情]

  1998年原告王某经人介绍与一名北朝鲜偷渡人员高某同居生活。1998年10月,被告某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反映原告非法收留高某并与之同居生活。后该案交由某乡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对原告与高某的行为罚款13000.00元,并由原告交纳了13000.00元罚款,但没有作出书面裁决书和开具罚款收据。2002年4月,高某被遣送回国。2007年1月,原告对此上访,被告遂于2007年5月20日分别对高某、王某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高某罚款1万元,对原告罚款500.00元,原告对该处罚决定不服,继续上访,后被告自行撤销了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退还了原告2500.00元。原告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被告于2007年5月20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

  [审判]

  原告王某不服被告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就赔偿问题已与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治安处罚引发的行政附带赔偿诉讼案件,针对此案,就行政侵权赔偿问题谈以下几点:

  一、 行政侵权赔偿案件的提起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如果原告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不仅应当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有关行政赔偿的问题。那么如何提起行政赔偿呢,按照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方式来划分,行政侵权赔偿案件可分为一并提出的方式和单独提出的方式两类。1、一并提出的方式。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要求行政机关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行政相对人一并提出的,提出行政赔偿可以在提出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提出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是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2、单独提出的方式。它是指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或行政机关拒绝确认其或者其工作人员非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行使职权的行为的合法性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仅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案件。因本案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未经确认,故原告王某在提起行政诉讼时采取了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请求。

  二、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本案被告于1998年收取了原告交纳的13000元罚款,未作出书面裁决,也未给原告出具收据,根据行政法的原理,被告收取原告罚款的行为已形成一种事实行为。而被告在未履行处罚事先告知,却于2007年5月20日对原告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是对被告于1998年收取原告罚款行为这一事实行为事后作出的处罚裁决。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属程序违法,因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已自行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应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

  三、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国家赔偿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赔偿诉讼的原告有权放弃或处分自己赔偿请求,被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的余地,适用调解有利于及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稳定行政法律关系。调解不是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必经程序,必须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法院不能适用调解。在法院主持调解中,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本案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就赔偿事宜,当事人已达成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回起诉,做到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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