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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 行政诉讼法风雨兼程20年

[日期:2009-04-0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字体: ]

    今年4月4日是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周年纪念日,回望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历程,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这部法律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它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化解了很多行政争议,理顺了群众情绪。最重要的是它让所有的中国人懂得:“权力”必须服从于法律。

    让我们随着历史的节拍,探寻一下行政诉讼法带给伟大中国的变化。

    催生四部法律

    蓬勃的行政立法引人瞩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谁是中国民告官第一人”的说法不好确定,因为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已经出现民告官的官司了,但那时,一般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这类案件。但是,自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才正式确立。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截至1989年初,已有26个高级人民法院、242个中级人民法院(占中院总数的63.5%)、1154个基层法院(占基层法院的39%)陆续设立了行政审判庭。

    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为规范行政行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步伐大大加快。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和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就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程序等作了全面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就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范围和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

    专家点评: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在十多年的时间里,催生出四部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法律的诞生,从而使我国的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决定意义的步伐。这既是权利救济法功能的彰显,也是程序法制的魅力展示。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火车头,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里程碑,是法治国家大厦的奠基石,是捍卫国民权利的护身符。正因为我们有了这些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国民才会排遣权力滥用的余悸,自觉地服从行政管理;正因为我们有了适度限制行政权的法,国民才放心并认可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机关更加有效的行政权力;正因为有了这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法,国民才全心全意地支持我们的政府并积极地履行法律义务;正因为有了这些防止权力滥用的法,科学发展观才得以更有效地贯彻;正因为有了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官”民关系才得以协调,人民与政府方能同舟共济。试想,如果没有那些看似“影响行政效率”的法,我们或许会为某些个人的政绩工程而牺牲社会正义和公平;如果没有那些看似“制约发展”的法,我们或许会为非科学的发展支付惨重的环境资源代价;如果没有那些看似“碍手碍脚”的法,我们或许会为少数人的为所欲为付出极大的道德成本和执政成本;如果没有那些看似“损害行政权威”的法,我们或许会为知错不改的“执著”而丢掉人民的信赖和拥护。欲车船高速必先制其动,否则速高必险;欲强化管理必先制其权,否则权大必殃;欲治其国必先治其“官”,否则官腐民残。这或许就是行政法治的辩证法,也是法治政府的真谛所在。

  服务国家大局

    涉及50余个领域     

    山东菏泽市的几个村民因一农药厂侵占他们的土地将审批土地的部门告上法庭,他们虽然经过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艰辛的打官司过程,但最终还是通过诉讼得到了60万元的土地补偿费,又把农药厂生产化学农药灭多威的车间赶往他处,被征用的土地仍然种植农作物,他们最终可以不受农药废气侵害。

    这几位农民说:“多亏有了行政诉讼法,要不怎么告土地管理部门都不知道。”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调研报告中获悉,行政诉讼具有广泛的社会政治影响,许多案件的审理与党和国家的大局密切相关,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与行政机关承担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紧密相联。例如,计划生育案件事关基本国策、涉及农村改革的案件牵涉到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政策的落实。此外,土地确权、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行政案件,无不与“改革、发展、稳定”的中心任务紧密相关。行政诉讼还涉及到五十余个行政管理领域,这些领域涉及到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发展,范围极其广泛,影响极其深远。

    伴随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行政诉讼中集中地反映出来。近年来,因农村土地征收征用、农民负担、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最高人民法院还曾就如何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专门下发司法文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

    专家点评: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日益健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争议,越来越多的行政机关开始接受行政诉讼的最终裁决结果,行政诉讼逐步成为解决各类争议的主渠道。应该说,这是时代进步的表现,也是行政法治日趋完善的标志。诉讼的最重要功能就在于将所有的纠纷纳入法律渠道,通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解决各类争议。与其他争议解决渠道相比,诉讼不仅是最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也应该是最公正的方式。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不断增长,领域日益拓宽,行政诉讼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发挥的功能越来越重要,也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认可。尤其在社会结构不断变化,利益调整更加频繁的今天,只有强化行政诉讼制度,重视其解决争议的作用,才能有效化解各类复杂的矛盾,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从未来发展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政府改革发展措施的加强,特别是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争议只能增加,不会减少。因此,如何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将各类行政争议最终纳入诉讼渠道,切实保证当事人的诉权,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降低行政案件立案的门槛是当务之急。

    人民法院的大门应当向人民敞开,凡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只要法律没有明确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法院就有义务受理并加以解决。只有把诉权提高到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才能彻底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才能畅通诉讼解决争议的渠道,也才能防止法律争议政治化、政策化的趋势,减少涉法涉诉信访量。

 
促依法行政

    司法审查越权案增多     

    据记者了解,近两年来,与政府转变职能关系紧密的超越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审批和登记等行政案件;以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中介组织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均明显增多。

    “这说明推进依法行政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行政审判发挥积极作用。推进依法行政,需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诉讼就是监督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途径。”一位基层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

    目前,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步伐加快,行政案件的类型日益多样化,行政案件已经涉及几乎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有效地促进了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作用的发挥,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人民法院通过行政审判工作,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者显失公正的行为,判决撤销、重作、确认违法或者变更;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判决履行法定职责,极大地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

    1999年7月5日至6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时任总理的朱镕基强调,各级政府都要“接受司法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会议还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同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两办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专门下发文件,在新中国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专家点评:郜风涛(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作为执行机关,究竟执行什么?当然是执行由人民自己的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即人民的意志。这种意志的集中体现,就是宪法和法律。我国80%的法律、90%的地方性法规、所有行政法规和规章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工作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涉及到公民个人从出生到死亡以及学习、工作、劳动和衣食住行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因此,行政机关能不能坚持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意志能不能实现,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直接影响着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

    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彻底改变了我国几千年来只准“官管民”、不能“民告官”的历史传统,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了重要的救济途径,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行政诉讼法公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多,特别是近几年来出现了急剧增多的趋势,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宽,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政管理领域。这一方面说明公民的权利意识、依法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另一方面说明随着我国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为了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国务院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3年,将依法行政正式确立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之一;2004年,国务院又发布了指导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这些年来,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依法行政,取得了重大进展。各级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既充分发挥了行政诉讼对依法行政的监督作用,推动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也极大地增强了公民对通过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近两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超越职权案件”明显增多,这种现象表明,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行政管理方式需要进一步创新。解决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加大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是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力度。希望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优化司法环境

    清理各种“土政策”

    二十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充分发挥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将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摆在重要位置,在改善司法环境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据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就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提出了“七个一工程”,即争取当地党委或者人大发一个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文件或决议;争取每半年在当地党校和行政学院讲一次行政诉讼法、行政法课;由主管院长带队并邀请党委政法委、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部门有关同志参加进行一次旨在取消一些地方制定的违反行政诉讼法的“土政策”大检查;在当地报纸或者电台开辟一个宣传行政诉讼法的专栏;坚持每年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一次行政审判工作;树立一批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典型单位和个人;抓一两个干扰行政审判工作、妨碍行政诉讼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典型。

    这项工作部署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营造了行政审判的外部司法环境。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公然抗法的“土政策”基本销声匿迹。有的地方主动争取人大支持,加强和促进了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监督。许多法院目前已经形成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定期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案件旁听的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通过这些努力,大大增强了党委和人大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形成了优化司法环境的强大合力,各地司法环境得到显著优化,人民满意度大幅上扬,行政审判的公正高效权威不断加强。

    专家点评:赵大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行政诉讼法的贯彻实施和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环境的改善和优化。二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中,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在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例如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报告行政审判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包括“土政策”在内的各种障碍,解决工作难点和困难;在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注意加强与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探索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不仅促进了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也得到了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理解、配合与支持,为实现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依法行政的共同目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党和国家的多方支持使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给予理解和信任。各级政府和行政部门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和态度也有较大转变,不出庭、不应诉等现象越来越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庭应诉的越来越多,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逐步得到改善和优化。

    当然,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主要得益于我国始终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得益于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得益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推进法治建设,得益于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行政审判人员积极进取、勇于探索、奋力拼搏的结果。

 行政审判20年大事记

    1986年

    1986年10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全国第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湖北省汨罗县人民法院成立第一个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1988年

    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成立行政审判庭。

    1989年

    1989年7月24日至8月15日,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研讨会在山东威海召开。

    1991年

    199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司法解释共计115条,分别就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侵权赔偿责任、期间、诉讼费用等十二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

    1993年

    1993年10月11日至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西南宁召开第二次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

    1997年

    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就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当事人、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与期间、其他等七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规定。

    1998年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深圳贤成大厦案件。由罗豪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杨克佃、江必新、赵大光等7位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时间长达6天。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法院、深圳市人大、政府的有关领导和代表、法律专家以及泰国驻华使馆代表等各界人士200多人参加旁听。

    1999年

    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00年3月8日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2000年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14条,就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2001年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并于7月17日公布,从此确定了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则。

    2002年

    截至2002年5月28日,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庭共计3227个,行政审判人员共计11720名。

    2002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4年

    2004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就行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初步规范。

    2005年

    2005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全国法院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经验交流会。

    2006年

    2006年9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200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2007年

    2007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2008年

    2008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通知》。

    2008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行政审判工作绩效评估办法(试行)》。
行政诉讼法风雨兼程20年

    出台司法解释

    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法律规则

    二十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和期待,不断加大制定司法解释的力度。先后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18部重要司法解释,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等16件重要的司法指导性文件和200余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正确实施行政诉讼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些基层法院行政庭的法官告诉记者,上述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批复不仅为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供了审判指导,而且有力地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建设。

    据介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加大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力度,对行政审判的效率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和规范,对裁判方式作了进一步完善,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诉讼制度;《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分别从举证责任和举证期限、提供证据的要求、调取和保全证据、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证据的审核认定、附则等,完善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对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规范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完善了法律适用规则。

    专家点评:杨小军(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批复,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虽然法律的规定基本规范,但法律规定毕竟比较原则和概括,要想把立法的规定、精神、原则等适用于复杂多样的审判实践,始终离不开相关的更加具体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批复,在推进我国行政审判制度发展完善方面,在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判行政案件方面,起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不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指导性文件、批复,在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还极大地延伸了立法的规定,为正确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及时提供了补充规则。例如,《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行政案件的特点,补充规定了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案件的两种新形式,即确认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丰富了行政案件审判制度。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具体规定了非立法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解释、解答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司法审查权的关系等问题。明确了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解决了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何处理规范冲突的这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正面回答了一些模糊的疑问。如行政机关的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是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是否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等。对人民法院审判行政案件面临这类问题如何处理,给出了明确的标准和具体办法,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应该说,这是迄今为止,在法律上第一次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效力以及如何处理的解释规定。它不仅对行政诉讼有规范意义,而且确立了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和如何处理规范性文件问题初步规则,具有开创性和示范意义。

应对入世挑战

    三部司法解释具有标志意义

    据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法官介绍,现在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涉外案件,行政审判均参与审理。

    为确保世贸组织规则在成员方的有效实施,世贸组织协定对成员方的司法审查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已经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修订和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相应的司法审查制度,将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外商直接投资相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大大拓宽了行政审判领域,为行政审判注入了新的内容。可以说,在人民法院所有审判工作中,行政审判受到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和影响最为直接。

    2002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全国法院行政审判面临的新形势而出台的第一部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WTO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12条,将有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该司法解释分别就适用范围、诉权保护、管辖、审查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规定。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司法解释分别就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三个司法解释的公布是我国行政审判开始全面调节国际贸易法律关系的重要标志。

    专家点评:莫于川(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行政法具有开放的品格,既调整国内经济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也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关系。记得刚开始恢复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方地位谈判时,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这只是一个经济问题,后来才知道实际上大量的是法律问题,随后进一步发现其中存在许多的行政法问题,例如怎样认知并合理调整政府规制行为的广度、频度、力度、透明度。这涉及经济行政管理行为的法治化,涉及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如何调整改革。人们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入世之后面临最大考验的既是企业组织,更是政府机关”。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作为最大的转型发展国家,在经济快速成长的和平崛起过程中,与其他经济体的贸易摩擦也会日益增多。因而需要遵循统一的交往规则,需要通过多样化的行政手段加以规制,于是难免发生行政争议,并且需要加以行政解决,最后需要通过行政诉讼等机制加以司法解决,以免留下口实而被封杀、围剿、妖魔化和边缘化。

    经过长达15年的复关谈判和入世谈判,我国终于从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贸组织(WTO)成员。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和最大的新经济国家,我国在入世之后须采取实际步骤来兑现对于WTO的各项承诺。但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一直没有作过修改,不完全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客观要求,故通过司法解释来积极调节国际贸易法律关系就成为一种理性选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推出关于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三个司法解释文件的基本背景。

    这些司法解释契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我国的现实国情,体现出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精神。

  丰富法学理论

    民告官促“冷学”变“显学”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据记者调查,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的规定,直接推动了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行政诉讼法上关于原告和第三人的规定,丰富和推动了行政相对人的理论;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规定,直接推动了行政程序理论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直接影响了行政行为理论的构建;行政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直接影响了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发展等等。可以说,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重要的促进作用,没有行政诉讼法,行政法学就不能快速发展成为当前的“显学”。

    专家点评:应松年(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会长)

    改革开放三十年,既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大发展的历史,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大繁荣的过程,行政法学由不受关注的“冷学”日渐发展为运用于法治实践的“显学”,成为我国法学领域里的热点学科。

    我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发展的历程,凸显着一条明显的轨迹,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这正是我国行政法学迅速繁荣的成功之路。行政法治建设推动了行政法学的发展,为行政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源头活水,增添了强大的促进力;而行政法学又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撑,不仅回答了实践提出的问题,又指导着实践的发展。行政法治建设与行政法学研究,如一鸟两翼,紧密联系。行政诉讼法与我国行政法学发展之关系,更是这一良性互动关系的典型体现。

    法学是适用之学,行政法学必须关注法律的适用及其相关问题,并作出及时的恰当的回应。三十年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一直以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作为研究的框架体系,并由此构筑行政法学大厦。但这四大板块的研究并不均衡,大家公认的是,行政救济法,尤其是行政诉讼研究,最为成熟,且成为推动其他三个方面研究的直接动因。事实上,在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三十年中,行政诉讼法始终是中国行政法学关注的焦点领域。不仅其法律条文一再成为学者反复咀嚼品评的对象,并且行政审判实践中涌现的鲜活案例,为检视行政法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例证。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与行政复议等制度及理论的发展,无不源于行政审判的呼唤与需要。

    法学是发展之学,行政法学的发展有赖行政诉讼实践的推动和拓展。

    二十年过去了,行政诉讼法曾经担当了时代使命,同时也需要与时俱进,它的修订已提上议事日程,行政法学界围绕这一重大命题已展开了多次深入的探讨,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方向和改革道路问题,呼唤着行政法学研究的新思路,挑战着行政法学人的智慧和胆识。我祈望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将引发对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新一轮的大反思,犹如20年前一样成为我国行政法学大发展的新契机。

  调节社会关系

    行政审判广泛适用

    权威数据显示,1989年至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行政案件1405085件,审结1401532件,结案率为99.7%。同时,还受理了大量行政赔偿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据介绍,案件类型由传统的治安行政案件和土地行政案件居多,发展变化为城市建设类案件占首位,依次是自然资源管理和使用案件、公安行政案件、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上升的幅度最大。近年来,城乡居民维护其在自治组织中的自治权案件、人民群众为维护法治和公共利益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乔占祥诉铁道部案)、教育行政案件(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社会保障行政案件、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等不断出现,显示行政审判将更加广泛地调节各类行政社会关系。

    专家点评: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行政审判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主要解决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法争议。我们每年平均7万多件一审行政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件相比,绝对数量上并不是很多。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作用重大、意义深远。试想,公民或其他私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服政府的决定,不管是铁路调价通知,还是治安处理决定,都可以诉到法院,由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合法,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决定违法,也可以撤销违法的行政决定,这无疑让“民怨”有了出气孔,不至于积累爆发。行政诉讼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不可低估。事实上,行政案件的数量是逐年递增的,这也表明公民对行政诉讼有个认识过程、熟悉过程,越来越多的公民克服了传统“息讼”的观念,开始利用法律途径救济自己的权益。

    从案件发展情形来看,行政案件的种类逐渐增多,不但处罚、许可等传统行政案件在各个领域都出现了,而且许多非传统行政案件,带有社会法性质的案件也开始出现增多,如社会保障的案件、自治权的案件。有些案件显然是伴随着单行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出现的,如信息公开案件。覆盖更多的公法案件,力求公法争议都有解决之道,是趋势,也是明智的制度选择。

    维护社会和谐

    畅通渠道减上访

    山东省五莲县法院过去存在有案不收、审判质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上诉率高、申诉率高、上访率高,群众满意率低,党委政府压力大。近年来,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配合下,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畅通诉讼渠道,建立化解行政争议的联动机制,2004年至2008年,年均收案在100件以上,其中80%通过协调方式得到解决,无一起申诉、无一起上访、无一起改判发回重审、无一起矛盾激化,形成了群众满意,党政机关满意,“官”民关系和谐,社会安定团结的可喜局面。

    据了解,山东省法院2007年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占全国收案总数的近五分之一,而2008年度到最高法院上访的数量为上访总数的2.29%,是2007年一审收案数的0.28%。河南、广东、江苏、浙江等几个受理行政案件较多的省份,当事人上访的比率总体上低于其他受理案件较少的省份。

    “这些情况和数据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只要人民法院认真执行行政诉讼法,牢固树立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意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化解争议、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就能够消除许多影响社会安定的矛盾和隐患,增进人民群众与行政机关的理解与信任,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来自山东的李法官对记者说。

    实践证明,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这些行政案件,为人民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救济渠道,大大减少了因行政争议救济渠道不畅、当事人到处上访甚至围攻冲击党政机关的现象。例如从各地法院实践和统计分析的情况看,凡是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诉讼渠道畅通、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地方,行政审判协调“官”民关系、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作用发挥得就好,人民群众和党委、政府满意度就高。

    专家点评:姜明安(北京大学教授)

    畅通行政争议救济渠道,维护社会和谐需正确处理两项关系:其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与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关系。非诉讼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申诉、信访等。行政诉讼相对于这些非诉讼途径,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公开、公平、法治化程度高等优点,但其耗时、费力、花钱、成本较高;而申诉、信访相对于行政诉讼和复议等途径,具有快捷、廉价、便利等优点,但争议处理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人治色彩浓、公正度低,复议的利弊则介于此二者之间。因此,解决行政争议,应更好地畅通(而不是堵塞),更多地利用(而不是规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治化渠道。申诉、信访只应作为复议、诉讼的补充,而不应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其二,行政诉讼通过裁判解决行政争议与通过调解(目前称“协调、和解”)解决行政争议的关系。裁判相对于调解,具有程序严格、公正、公开、公平、法治化程度高等优点,但有时过于僵化,不利于双方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和事后握手言欢,调解相对于裁判,具有灵活性大,有利于双方协商和解,化解矛盾和案结事了等优点,但有时可能会以牺牲法治,以相对人被迫违心放弃维权或行政机关无原则让步为代价换取双方“握手言欢”。因此,行政诉讼还是应坚持能调则调,该判则判,不宜为适应某种需要而人为过分地追求“裁判率”或“调解率”。

 行政立法大事记

    1986年

    198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将研究行政诉讼法列入了1986年工作计划。

    1989年

    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4年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决定》。

    2003年

    2003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该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4年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2007年

    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法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障司法公正

    管辖制度破难题

    “法院的每一分钱都是政府的财政局给的,法院每进一个人都必须通过政府的人事局。人、财、物归政府管,法院怎么敢判政府败诉?”2002年3月,浙江台州市中院行政庭庭长陈崇冠,在亲历了基层行政庭遭遇行政干预的痛苦和无奈后感慨。

    当时台州两个基层法院法官一句“干脆交换审理算了”的戏言成为现实。当地难办的案子,移到异地就能审理,而且能作出相对公正的判决。

    2002年7月,台州市中院悄悄地启动了行政案件的异地交叉管辖。一年以后,台州中院统计,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一审审结被告为县级政府的行政案件72件,政府败诉45件,败诉率62.5%。此前一年,台州市一审审结同类案件107件,政府败诉14件,败诉率为13.1%。

    这个统计结果说明:同样的法官、同样的法庭,只是改变了管辖模式,法官就能作出不同的判决。

    “行政案件的异地交叉管辖”获得成功的事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肯定地称为“台州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获悉,一些地方由于司法环境不理想,包括被告在内的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使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难以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能,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因此,改革和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是在现行司法体制和制度下,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审判制度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各地法院对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指定管辖、异地审理和提级管辖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基本精神是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实践证明,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可以使法院和法官在没有直接干预和压力的条件下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起到以较小的代价,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突出问题的作用,对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专家点评:薛刚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公正是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其核心价值所在。行政审判的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功效,也决定了能否对相对人进行有效救济和能否真正解决相对人和政府之间的纷争。在我国由于存在着强行政、弱司法的历史惯性,而现阶段法院和行政机关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如何确保行政审判的公正就成为一个难题,行政审判受到不当干预的事情时有发生。浙江台州中院于2002年启动的“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成功破解了这一难题,通过异地交叉管辖,在一年的时间里,把政府的败诉率从13.1%提高到62.5%。虽然败诉率并不能直接显示行政审判的公正度,但却表明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能够相对独立,可以依法公正判决政府败诉而没有太多顾虑。之后,各地法院在管辖制度方面又进行了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经验。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究,多方征求意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行政审判的公正提供了制度保障。

    改革一小步,前进一大步。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表明,在大的司法环境难以一下子转变的情况下,我们仍然可以在现行制度的有限空间里通过路径创新来达到改革的目标,而且改革成本越小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成本高昂的改革往往会由于理想预期过高以及配套的制度环境不到位而难以取得成功。

    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成功改革也充分展示了行政法官的勇气和智慧。行政诉讼法颁行二十年来,行政法官们勇于探索,通过实践理性推动着行政审判的发展,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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