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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套能作为卖淫嫖娼证据吗??

[日期:2008-03-30] 来源:正义网  作者:yang70 [字体: ]

    有新闻称:今年年底前,北京市各类宾馆、酒店、饭店和度假村的客房卫生间内安全套摆放率要达到100%,公安部门不得以这些场所内有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

    日前,又有新闻报道,有卖淫女为躲避突检,吞食安全套。

    安全套能证明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吗?安全套作为一种避孕和防止性病传播的工具和方法,其使用范围是是限制的,即仅仅在进行性行为的时候使用。卖淫嫖娼把性行为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卖淫方通过出买性行为从中取得利益。也就是说,卖淫嫖娼是是一种商业化的性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性行为都是卖淫嫖娼。而作为在性行为中进行避孕和防护作用的工具---安全套的使用,也是只要存在性行为就有可能使用的。在正常的性行为中可能使用,在卖淫嫖娼的性行为中也可能使用,甚至有时候还会成为自慰的工具。同时,为了避免一些性传播疾病的孳生与蔓延,国家疾病控制防治部门要求一些场所例如宾馆、旅社等地方必须在客房摆放、提供安全套,以为客人提供安全的措施。因此,由于存在以上的可能性,安全套作为一个物体,其本身不能证明是否存在有性行为发生,更不能证明有商业化的性行为发生。
    证明有卖淫嫖娼行为的证据是什么呢?在前面我们已经将卖淫嫖娼定义为商业化的性行为,那么就必须证明二个方面:一是有性行为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性行为,二是为商业目的而发生行为或者准备发生行为。安全套即不能证明有性行为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性行为,更不能证明具有商业的目的,因为他根本无法证明交易的过程。以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典型的是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历史上有个典故,汉朝时期禁止私人酿酒买卖,按律应当处死刑,有一个人家中因为有祖上留下来的酿酒工具而被县官当作私酿的准备处以死刑,这个时候某位当官的知道了,幸亏他很有法律意识和证据头脑,他说对县官说你如果以私自酿酒杀了这个人,那么我就可以以奸淫罪处你死刑,县官不解问,怎么会如此呢?该人说,你是一个男人,身上有进行奸淫的器物,那么不是说明你具有奸淫的行为或者正准备奸淫吗?由此县官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而进行了改判。以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也是犯了这个县官同样的错误。
    安全套要成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只能是在商业化的行为中使用了安全套,他才能成为证据锁链中的一个环节证明,是组合证据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唯一的证据。
    另外,北京规定不得以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依据的发布机关是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这个机构不是国家的社会治安的管理机构,也就是说其本身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机构,而其所规定的事项却涉及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内容,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治理、处罚、认定等,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执法机构公安部门的权限,因此对于有关的法律运用、执法规程和解释应该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范围。北京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作为一个疾病控制部门,应该是就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问题行使职权,不能对另一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规范,这一行为属于越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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