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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钥匙潜规则 业主获赔违约金

[日期:2008-03-01] 来源:  作者:王洪禹 [字体: ]
想领家门钥匙 得先签物业合同 一普通市民不肯屈从 状告开发商 四战四胜 获赔总额接近一半房款———

  业主收房时,需要到物业公司取钥匙。而取得钥匙的前提,是必须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并支付一笔物业费。

  近一段时间以来,记者经调查发现,在本市许多小区乃至全国,均存在着这种“钥匙潜规则”。业主们出于种种顾虑,几乎都选择了“忍气吞声”。

  而一位叫崔鹏的普通市民,却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并在法庭上“四战四胜”,拿到的违约金,接近购房款的一半。

  市律协房地产专业委员会的一位委员表示,这起案件,对其他业主维权具有相当的指导意义。其他业主完全可以以崔鹏案为范本,向“钥匙潜规则”说不。

  现象调查

  签物业合同并交费

  才能换取家门钥匙

  从今年1月中旬开始,记者对都市馨园小区等13个小区进行了调查,发现除两个入住时间较早的小区外,其余11个小区都采用“业主先交物业费、再拿门钥匙”的办法来办理入住手续。

  在通运家园小区,一位李姓业主因为办手续时带的钱不够,不得不立即到附近银行取款,这才换来家门钥匙。

  来自11个小区的41名受访者均表示,这种做法让自己感到“难以接受”,且“不情愿”,但“没有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计较”,因为“觉得计较根本没用”,“打官司也未必能赢”,“没讨到好处还得罪人,不值”。

  嫌催物业费太麻烦

  自称是“无奈之举”

  北京美华物业公司、温馨家园物业公司等多家公司均承认,各家物业公司均存在为业主办理交接时“扣钥匙”的现象。

  北京易万家物业公司副总经理高敬明表示,采取上述做法是“无奈之举”。

  “如果不先把钱收上来,将来催物业费很麻烦。为了能让业主主动交纳物业费,才不得不设置这道手续。”高经理说。

  潜规则全国都存在

  法律专家也曾屈从

  日前,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许志春委员。许委员长期参与房地产方面的法规普及和诉讼,对于该行业中的一些现状颇为了解。

  他指出:这种现象不只北京,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的,已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的潜规则。

  许委员介绍,很多小区落成后,物业公司由开发商指定。物业公司担心收不上来物业费,开发商需要回笼资金,于是双方联合,开发商把钥匙放在物业公司,允许物业公司“搭顺风车”。

  他最后遗憾地表示:“我本人购买新房时,也是先交的物业费,才拿到钥匙的。”

  维权案例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遇到一位叫崔鹏的普通市民。他拿起法律武器与开发商较起真来,且“四战四胜”。日前,他向记者讲述了他的维权经历。随后,记者请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陈楠律师解析了其中的诉讼技巧。

  当机立断不收房 待到逾期上法庭

  2004年4月,某央企普通员工崔鹏以22.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山区玉竹园小区的一套住宅。

  2005年3月15日,崔鹏找开发商办理交接房屋手续,却得到答复:钥匙到物业公司取。

  崔鹏来到物业公司时,工作人员却要求崔鹏必须先签订合同,并支付物业费,才能给钥匙。

  听完对方的要求,崔鹏暂时未接收新房。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房时限过了。

  2005年12月15日,崔鹏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到房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律师解析

  陈律师表示,崔鹏“暂时未接收新房”,可谓当机立断。

  他告诉记者,业主如果对“钥匙潜规则”不满,只能采取先不收房,而后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这种诉讼方式。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诉讼理由。

  “如果崔鹏当时签了物业合同并交费,拿到钥匙完成收房手续,就没有理由起诉开发商了。”陈律师说。

  证据选择很精准 抓住要害两获胜

  在诉讼过程中,崔鹏所持的主要证据,就是一份购房合同。

  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如逾期交房,需每日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凭着这份合同,崔鹏首战告捷。

  2006年5月,房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开发商没有把房屋交给崔鹏,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崔鹏支付违约金31546元。

  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6年11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崔鹏获得了第二次胜利。

  律师解析

  陈律师表示,证据不在多,而在“精”。购房合同是业主打逾期交房官司获胜的关键证据。

  “所有的购房合同,都必须按照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制定,其中均明确约定有逾期交房的相关条款,包括交房时限、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等。”陈律师说。

  凭法律应对耍赖 再打官司又获赔

  终审判决下达后,物业公司还是没把房门钥匙给崔鹏。2007年3月20日,崔鹏又一次起诉。

  他认为,违约金的计算,应该到开发商实际交房日为止。但法院判决中,把违约金的截止日期认定到崔鹏提起诉讼之日,其后的时间,自己的权益没能得到维护。

  2007年4月17日,崔鹏取得了第三次胜利。房山法院判令开发商继续向崔鹏支付违约金,计算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确认为“本判决生效之日”。

  领到判决书后,开发商再次上诉。2007年8月20日,市一中院判令开发商立即停止违约,向崔鹏交付房屋和延迟交房的违约金。

  2007年12月初,崔鹏拿到了等待了两年半的新房钥匙。同时,他还拿到了第二笔违约金7万元。加上第一次拿到的3万多元,他拿到的违约金,接近了房款的一半。

  至此,崔鹏与开发商的较量以四场全胜告终。

  律师解析

  陈律师说,前两场诉讼,法院把计算违约金的截止日期认定为提起诉讼之日。由于开发商仍拒绝交钥匙,提起诉讼之日以后的逾期交房时间,应视为新的违约事实。

  “针对新的事实,当事人可以再次提起诉讼。”陈律师还告诉记者,如果此后开发商仍然不交钥匙,崔鹏可以“照方抓药”,继续起诉。

  理论支持

  购房合同 压根与物业公司无关

  陈律师指出,购房者是和开发商签订合同,达成房屋买卖关系。购房者只要足额交纳房款,开发商就必须按期并不附加任何条件地交房。

  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服务与接受服务的法律关系,与房屋买卖关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搭车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因此,业主因为拒绝物业公司“搭顺风车”的行为而造成逾期收房,开发商应当负责赔偿

  律师说法

  学好本案诉讼技巧

  人人可以战而胜之

  了解完详细案情后,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陈旭律师表示,崔鹏诉开发商案,是业主通过诉讼,成功打破“钥匙潜规则”的典型案件,对其他业主维权具有指导意义。

 其他业主完全可以以崔鹏案为范本,利用从中学习到的法律知识和应诉技巧,通过诉讼维权,对开发商的“钥匙潜规则”说不。

  陈旭律师表示,在证据充分、侵权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其他业主如果“学习方法得当”,战胜强势的开发商,完全不是问题。

  对话崔鹏

  坚决起诉不动摇

  气得父母回老家

  FW:你为什么要通过诉讼维权?

  崔鹏:从形式上,我起诉的是开发商。但实际上,我挑战的是这种正在被全国的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通用的潜规则。这既是为个人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也是一场公益诉讼。

  FW:我感觉,你对法律很在行。

  崔鹏:我是学法律的,对现行的民事法规比较熟悉。而且,在诉讼前,我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FW:对你的诉讼,你的家人怎么看?他们支持吗?

  崔鹏:我父母是典型的老实人,不同意我打官司。

  他们还曾想背着我,偷偷地向开发商妥协,去签物业合同、交物业费,但被我发现并制止了。因为这事,我父母一赌气回了山东老家。

  FW:起诉前,咨询过法律人士吗?

  崔鹏:起诉前,我曾向一些律师咨询,他们都对我的案子持悲观态度,认为法院是不会判我胜诉的。毕竟,我面对的是实力雄厚的开发商。

  而且,我经过查询,发现我的官司很可能是国内首例。一位法学教授说,如果我的案件胜诉了,全国所有的业主都可能会效仿我去告开发商,那岂不是要乱套!

  FW:法院注意到这个案件可能引起的社会效应了吗?

  崔鹏:注意到了。四场诉讼,每场的承办法官都是很慎重地对待,每次开庭都正规得要命。有位法官私下对我说,这个案件背后有两级法院的领导在关注,他们不敢有丝毫差错。

  FW:你现在已经住进了新家,物业公司没找过你麻烦?

  崔鹏:没有。到现在为止我已经住进小区快两个月了,物业公司从来没有找过我。

  更有意思的是,我们唯一的一次交流是通过纸条。物业公司曾在我家门上贴过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该交物业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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