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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清房款2年仍未拿到产权证 状告卖方获赔偿

[日期:2009-03-2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胜 [字体: ]

买方付清房款已经2年有余,卖方仍未办好产权证书引纠纷32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锦鸿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好锦鸿汽车服务城185-14号店铺所有权证书交付给原告章某、熊某;并赔偿原告章某、熊某违约金人民币16.404万元。


    2006
510日,章某、熊某和锦鸿公司就锦鸿汽车城185-14号店铺买卖达成协商一致,总金额为104.0334万元,该款分期给付。章某、熊某依约分三次付清了70万元,余款欲依约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锦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导致章某、熊某对余款无法办理银行按揭,后筹集资金在2007130日交清总购店铺款。按合同约定,锦鸿公司应在店面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产权证书交付给章某、熊某,但其至今未交付店铺产权证书给章某、熊某。使章某、熊某无法让所购店面进行抵押、转让等实现商业价值的行为,不能实现购买店铺的利益最大化,造成其较大的经济损失。故遂诉至法院,要求锦鸿公司办理好所购店铺的产权证书交付给他们,并承担愈期交付产权证书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店铺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应予支持。由于被告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导致原告无法按揭,其责任由被告承担。原告只得筹集资金在2007130日前付清全部购店款,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依约应在交店面后90天内办理产权证书给原告,可被告至今未办店面产权证书给原告,应对该纠纷负全部责任。且被告违约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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