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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首次适用刑法新规对企业负责人决定不起诉 检察官详解

[日期:2009-03-30]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陈东升 郭亦伟 邵圣宇 [字体: ]

    企业负责人偷税12.8万元,如果被起诉,企业发展将陷入困境,百余名员工面临生存危机。近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新修订的刑法,对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负责人翟炳匀作出不起诉决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据悉,这也是浙江省首例适用刑法新规对企业负责人决定不起诉案。
 

  案件回放

  临海市均华冷食有限公司创办于1996年,是一家从事冷饮生产销售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翟炳均。但因其忙于其他生意,自2004年起,其弟翟炳匀担任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工作。

  该公司因其生产季节性的特殊性,忙时有员工一百多人,闲时有员工二三十人,2008年产值约800万元,上缴税收约40万元。2004年2月,翟炳匀因一时贪念,动起了偷税的念头。去年,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偷税问题。随后,翟炳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实:2004年2月至2005年3月期间,该公司采取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方法,逃避缴纳税款128517.47元。

  前不久,该案移送临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多次到该企业了解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并对翟炳匀及时进行法制教育,促使他积极认罪,主动接受行政处罚。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后,临海市检察院及时结合修正案新精神对此案进行讨论。办案人员经过讨论,认为翟炳匀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下,系初犯,又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已接受行政处罚,符合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的关于对偷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规定。据此,临海市检察院于3月16日依法对翟炳匀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翟炳匀在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同时,表示要好好吸取教训,认真守法办好企业。  

  以案释法

  办案检察官认为,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偷逃税的情况十分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同时考虑到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了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临海市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钦文介绍说,偷税罪量刑标准没修订前,不管企业有没有补缴税款,只要数额、偷税比例符合法条规定,都须判刑。《刑法修正案(七)》意在服务企业、服务基层,教育挽救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本案如将翟炳匀判刑,那么这个企业可能面临倒闭,大量员工面临下岗,在当前就业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势必会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该院检察长黄钢亮说,放宽偷税罪的量刑标准,可以改变诸多涉嫌偷税的企业家和名人的命运。这一量刑标准的放宽,体现了中国立法的进步。

  法规链接

  《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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