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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雪飞对2004年司法考试题共四十道题的答案的异议(最终版)-卷一

[日期:2004-10-19] 来源:  作者:郭子福律师 [字体: ]

考生雪飞对2004年司法考试题共四十道题的答案的异议(最终版)卷一

雪飞联系方式:guozifu@yahoo.com.cn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

卷一27题地方标准是不是环境标准是食物质量标准吗?

27.下列有关环境质量标准的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国家环境标准和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标准

B.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不得制定地方标准

C.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污的,应当执行该地方标准

D.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必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答案是C,但我认为是A,因为地方标准不是应当执行,而是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只有当地方标准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时,才执行地方标准,此时国家标准仍应执行啊。如果地方标准违反了国家标准还是应当执行吗??

既然允许地方制定地方标准,那么环境质量标准当然包括地方标准了,否则在执行地方标准时,那地方标准算什么标准啊,是算食物质量标准吗??

环境质量标准的概念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卷一40题本国法不能是冲突指引的准据法??

40.甲国人琼斯在我国工作期间不幸病故。琼斯在我国境内遗留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但未留遗嘱,亦无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琼斯遗留在我国的财产应依据什么法律处理?

A.依甲国法处理

B.依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处理

C.依中国法律处理,但中甲两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D.交甲国驻华使领馆依甲国法处理

答案是C,但我认为是B

因为本题是一个涉外继承,题中只是说琼斯在中国工作,并未说在中国定居或取得中国国籍,而且题中明确告知他是甲国人,当然属于外国人了。

《民通》涉外编:第一百四十九条 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而本题中并未告知琼斯是否在中国有住所,工作并不一定有住所,这是常识,另,即使有住所,B也是对的,那仍然是按冲突规范指引的。

 

卷一47题道德不能表现为法律规范只能转化为法律规范。

47.下列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人员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B.法律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

C.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规范作用和法律上的普遍强制作用

D.法律职业道德在一定层面上可以表现为特定的法律规范

本题答案是C,但我认为D也不正确,因为道德就是道德,不能表现为法律规范,表现是一种外在形式,道德只能转化为法律规范,而不能表现为法律规范,所以本项把两者概念模糊了,表述不准确。

 

卷一63题答案正确,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基于产品质量法而是基于共同侵权

63.甲从国外低价购得一项未获当地政府批准销售的专利产品“近视治疗仪”。甲将产品样品和技术资料提交给我国X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产品检验机构。该机构未作任何检验,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该市退休医师协会的秘书长乙又以该协会的名义出具了该产品的质量保证书。该产品投入市场后,连续造成多起青少年因使用该产品致眼睛严重受损的事件。现除要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外,受害者还可以采用哪些民事补救方法?

A.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要求该卫生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要求该检验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要求该退休医师协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标准答案ACD。有人认为不选C项,依据理由是《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驳:《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中规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报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也产品销售者无关,即销售者即使无过错,检验机构也承担责任,比如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机构将乙级产品定为甲级产品,销售者无过错,但检验机构应承担责任.

如果销售者和检验机构都有共同过错的,则是共同侵权,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本题中"甲未获当地政府批准"而该机构"按照甲书写的文稿出具了该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因此,甲与检验机构构成共同过错,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本题承担连带责任不是按照产品质量法,而基于共同侵权.

 

卷一66题发行人与发起人概念不同

66.下列哪些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A.发行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转让其所持股票

B.公司董事、经理、监事在任职期间转让本公司股票

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

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

答案是ABCD

但我认为A不应选,因为发行人与发起人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行人表述不准确。

 

卷一38题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的辩证解释

83.甲京剧团与乙剧院签订合同演出某传统剧目一场,合同约定京剧团主要演员曾某、廖某、潘某出演剧中主要角色,剧院支付人民币1万元。演出当日,曾某在异地演出未能及时赶回,潘某生病在家,没有参加当天的演出,致使大部分观众退票,剧院实际损失15万元。后剧院向法院起诉京剧团,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此案,下列意见中何者为正确?

  A.在这一事例中,法律关系主体仅为甲京剧团与乙剧院

  B.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关系为保护性法律关系

  C.京剧团与剧院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不是绝对的

D.在这一事例中,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针对的主体是不特定的

答案是C,但我认为是AC,因为本案中,显然是个合同纠纷,在合同中的主体确实只有甲京剧团与乙剧院,如果说还有剧团中的演员,那不是主体,那是合同中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客体是特定人的行为,但特定人决不是本案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卷一91题惯常居所应当是住所的解释及其他

 91.大卫是甲国人,同时具有乙国国籍,其住处在甲国,其惯常居所在乙国。后因在丙国为票据行为所引起的票据纠纷在我国涉诉。为了确定大卫之票据行为的效力,我国法院首先要确定他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大卫同时具有甲国国籍和乙国国籍,我国法院应如何确定其本国法?

  A.以大卫有住所的甲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B.以票据行为地丙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C.以大卫有惯常居所的乙国法律为其本国法

D.以与大卫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答案是AD,但我认为是AC,因为本国法即属人法,按照一般原则就是住所地法。因此是A正确,

《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注:应为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可见惯常居所也是住所,因此C也正确,

D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应选。

 

卷一96题中法律没有授权不得为之,庭长何来干涉合议庭的特权??

96.下列表述中何者为影响法官内部独立的行为?

  A.在公开场合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评论

  B.私自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意见,告知其应如何判决

  C.向其他审判庭的法官咨询,探讨某一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D.庭长要求合议庭对某一案件进行重新合议

答案是AB,但我认为是ABD

法律没有规定庭长是否可以干涉合议庭的审判,但依据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对于公民是法律未禁止的可为,对于国家机关是法律未授权的不得为之”,所以法律未明确规定庭长可以干涉合议庭的审判,则庭长无权干涉,同时按诉讼法某些条款也可以得出结论,因为合议庭无法得出结论或异议较大的应当提交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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