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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福律师论仲裁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日期:2011-01-27] 来源:  作者: [字体: ]

郭子福律师论仲裁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仲裁作为一种当事人自由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选择。因为仲裁有“一裁终局”的特点,一次裁决就为生效的裁决,相对向法院诉讼能尽快的解决纠纷,而且仲裁委员会由双方自由确定,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员由双方在仲裁员名册中各选择一名,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指定。所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近几年来受到了人们的青睐。但是,如果仲裁裁决错误了,那该怎么处理呢?

那就用到了我们说的仲裁的撤销与仲裁的不予执行了。根据我国《仲裁法》58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存在上述情况的话,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另外还有一条救济途径就是,当事人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217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但是申请不予执行就存在了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个生效的仲裁裁决经过执行法院的审理,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但是法律上这个仲裁裁决依然是合法有效的。举个例子来形容,就像你有一张合法的银行卡,里面虽然有你合法的钱但是银行不让你取钱一样。

那么一个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不服是应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呢还是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呢?

如果申请撤销,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中院一审判决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高院上诉,继续二审程序。但是如果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那么经过这一次的裁决,要么执行要么不予执行,如果裁定不予执行,结果就是对方拿着法律上生效的仲裁裁决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执行。

我认为: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本身就是我国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错误。既然仲裁裁决是我国法律承认的生效裁决,由法定的强制执行力,执行法院就必须依法执行,无权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但是我国民诉法却给予了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权利,不予执行法律认可的生效的仲裁裁决本身就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执行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制度就不应该存在。

当事人如果认为仲裁裁决有错误,应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这样也可以阻止执行的继续,等到中级人民法院对撤销的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定后,根据裁定的结果,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那么仲裁裁决自然不能执行,执行法院给予终止执行。如果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执行法院继续执行该案。这才是正当的法律程序。

     

 郭子福律师(http://www.guozifu.com  案件受理热线:010-5129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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