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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中TRESPASS 和NEGLIGENCE 的主要不同

[日期:2009-03-16]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刘春 [字体: ]

一、直接故意侵害(Trespass)的定义和要素:
  
  普通法侵权法的历史中,最初侵权是侵犯,直接故意侵害(Trespass),就是指在没有法律上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被告的故意的或者过失的行为直接地妨碍了原告本人或者他/她的资产。Trespass的侵犯分为对人和财产的侵犯。
  现代意义上侵犯人身的Trespass,包括非法身体接触(BATTERY)、对于非法身体接触的威胁ASSAULT、非法监禁FALSE IMPRISONMENT,是从古代的Trespass 令状发展而来。Trespass 令状所要求的条件是存在直接的暴力,无须证明损害后果即构成侵权。
  
  所有直接故意侵害(Trespass)的基本要素是:故意或者疏忽行为、直接性、缺乏合法的理由/同意,以及完全的拘束。
  
  二、过失侵权Negligence的定义和要素
  
  随着历史的发展,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业生产中的事故等等的大量出现,使得Trespass越来越不受欢迎,起诉的类型,被过失侵权Negligence所代替。过失侵权Negligence是指对于应该使用合理注意去避免可以合理预见的有可能伤害到你的其他的人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未履行。
  
  普通法中构成Tort of Negligence的要素有学者认为是三个:(教授观点)
  1、 被告对其有关注义务(Duty of care);
  2、 被告违反了该义务(Breach of duty)
  3、 这种违反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Causations and damages)。
  
  也有英国学者认为过失侵权的因素是五个 :
  A 被告必须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B 被告必须违反以上义务(Breach of that duty);
  C 必须导致原告损失(Causation);
  D 损失必须不是间接的(remoteness),必须是可以预见的损失(Foreseeability);
  E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必须不能提出任何辩护(Defence)。
  
  三、直接故意侵害(Trespass)与过失侵权(Negligence)的区别
  
  1、 Trespass 所要求的条件是存在直接的暴力。而过失侵(Negligence)的条件是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但其违反该义务。
  2、 对于起诉Trespass的案件, 无须证明损害后果即构成侵权。而过失侵权(Negligence)必须证明损害结果客观存在,并且损害结果与违反义务存在因果关系。
  3、 Trespass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过失。而过失侵权(Negligence)的主观状态是过失或疏忽。目前,对 Trespass的主观状态是故意或过失,普通法系各国有不同认识。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认为现在仍然存在一种过失的Trespass,而英国法院则认为,如果伤害不是由于故意引起的,是过失的,唯一的诉因只能是过失侵权而不是Trespass,见Diplock J in Fowler v. Lanning。按照Diplock法官的意见,Trespass只能是基于故意侵权引起的。起诉过失侵犯的Trespass与过失侵权(Negligence没有区别。
  4、 直接故意侵害(Trespass)与过失侵权(Negligence)是两种不同的诉因。
  
  
  四、解释普通法中过失侵权的主要特征
  
  如前所说,公认的过失侵权的要素是:
  1、 被告对其有关注义务(Duty of care);
  2、 被告违反了该义务(Breach of duty)
  3、 这种违反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Causations and damages)。
  
  以下就是对每一个要素的详细解释:
  关于被告对原告负有注意义务的含义
  Ú 注意义务是指被告方的,应该使用合理的小心去避免那些可以预见到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害行为的责任。
  Ú 现存义务是建立在合理的预见性上的。合理的预见性建立在一个普通/一般的人能够考虑到/预见到之上。测试为:在类似的情况下,一个合理的人可以预见到他/她的行为有给原告造成伤害的可能吗?
  Ú 一个人对谁负有小心的义务?
  你必须使用合理的小心去避免你可以合理预见的可能伤害到你的邻里的行为或者过错,Lord Atkin。
  这里的邻里不是地域或时间的概念,而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可以预见的原告,包括:顾客,道路使用者,病人,客户等。其他的可以预见的原告包括:救护人Rescuers,见Chapman v Hearse (1961) 106 CLR 112 ;未出生婴儿,见Lynch v Lynch [1991] ATR 69,090; 所有权的使用人,见Australian Safeway Stores v Zaluzna (1987) 162 CLR 479 。
  
  不可预见原告,一般来讲,义务是相对于可以预见的原告而不是特殊原告,见Bourhill v Young [1943] AC 92 、Levi v Colgate-Palmolive Ltd 及Haley v L.E.B. [1965] AC 778 。
  
  Ú 被告对注意义务的抗辩理由包括:
  Illegality违法性。Gala v Preston (1991) 172 CLR 243;自愿的伤害不可以提起诉讼,但原告不能理解接触行为性质和目的的除外;共同疏忽责任的一方不能起诉另一方;必然性,见Southwark London Borough Council v Williams [1971]] 1 Ch. 734 及R v Dudley and Stephens (1884) 14 QB 273 ;自我防卫Self-Defence,即被告为了阻止原告伤害被告或第三人,而对原告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原告损害时,被告有权以自我防卫为由免除责任。
  
  违反其义务 Breach of the Duty
  – 违反责任是对于小心的合理标准未能达到.标准又是建立在很多元素基础上的,如:伤害的可能性、风险的严重性和伤害程度、被告行为的有用性、避免危害的成本、被告的背景、行为的危险特征、对于特定原告的伤害程度、知识的当前程度、事先存在的对于被告知识缺乏的认识、对被告不具备相应能力已经知晓,见Cook v Cook (1986) 162 CLR 376。
  
  损害Damage
  Ú 被告对于疏忽存在责任,她/他的行为必须导致对于原告的损害
  Ú 在被告的行为以及原告的伤害之间必须有一个导致(因果)的关系。因果关系是侵权法的核心,在过失侵权的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过失导致其损害。
  一般的测试使用“但是因为but for”测试,即如果被告没有过失,原告能否避免受到伤害。但是,but for测试不能用于多种原因导致的损害。同时,也不是所有由被告的侵权导致的损害都是法律支持的。
  Ú 鸡蛋壳头颅的例子Egg Shell Skull Cases
  在普通法中,当你做了一些事情的时候,你应该接受你的被害人的任何现状 (如果你的被害人特别的脆弱,他们可能会承受更重的损害,即使一般人会比你的受害人承受的损害要少,你也必须对所有你所造成的损害负责)
  Ú 损害的远近Remoteness of Damage:普通法不允许对于特别遥远的损害的主张
  对于过失侵权的损害类型包括对于人的身体的伤害、对于物的实际的伤害、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见Jaensch v Coffey (1984)155 CLR 549 。
  
  结论:在英国,1928年Donoghue v. Stevenson案件是确立过失侵权的第一个案件。现在,过失侵权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领域,许多过失侵权的责任范围仍然不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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