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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美国宪法的诞生

[日期:2009-04-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曹华 胡风云 [字体: ]

    人们常感叹美国宪法的神奇:如此简短而又简洁的宪法,经过法律家们特别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演绎和诠释,居然会有如此丰富的内容,历时200多年而依然鲜活如初、充满活力。要知道,这200多年,美国国内面貌、社会结构、人口构成和国际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面对如此巨大的转变,又老又旧的美国宪法居然能够基本上在维持原貌的框架内,以不变应万变的姿态从容应对,游刃有余,这不能不说是人类政治史上一个奇迹。必须承认,美国的发展是美国的宪法及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政实乃一切发展的基础,而且,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

  美国的宪法来源于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西方文明中自然法的观念,来源于英国悠久的普通法传统。不仅美国第一代领导人制宪时受英国普通法传统的影响,第二代领导人在巩固宪政方面也从其中汲取不少养份。有“伟大的首席大法官”美誉的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自学法律时用的就是他父亲用过的一本威廉。布莱克斯通( Sir William Blackstone,1723-1780)的《英国法注释》(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在美国革命前此书在美国已售出大约2500册左右,而当时的殖民地白人总人口不过150万上下。正是在美国最初两代法律家的努力下,“柯克以人权和理性作为约束议会的基本原则思想在美国得以实现”。除了普通法传统外,美国宪法另一个思想源泉无疑是英国思想家洛克的政治理论,他借用自然法的观念提出了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和有限政府的理论。1787年诞生的美国联邦宪法规定的政权组织形式典型的体现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组织原则。这部美国宪法是在1776年发表的《独立宣言》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虽然美国宪法产生于独立战争胜利之后,但早期的欧洲大陆启蒙思想和英国普通法的传统却都对他产生了直接而深刻的影响。

  1775年,北美13个殖民地渴望自由的人们打响了解放自己的独立战争。1776年6月7日,参加大陆会议的弗吉尼亚代表提出一份议案由大会决议交付由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弗逊等5人组成的委员会审查,并起草正式宣言。这就是后来闻名于世的《独立宣言》。英属北美13个殖民地依据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成为13个相互自由独立之邦。随着战争形势的发展,独立各邦召开第二届大陆会议,决定正式联合起来,组建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制定了《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简称《邦联条例》。

  独立战争结束以后,作为邦联的美利坚合众国的政治制度,与美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邦联的弊端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以后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作为制宪会议代表的55名制宪者来自各州,他们大多都很富裕,多为律师、种植园主、商人、教授、医生,可谓是当时社会的精英。他们当中有46人曾任殖民地或州议会议员,42人是大陆会议代表,28人是邦联国会议员,7人曾任总督或州长,31人受过大学教育,30人是律师,2人是学院院长,3人是教授,10人当过教师,9人在外国读过书。在议会上占优势的是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他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的政治思想对制宪会议起着支配作用,汉氏在独立战争时期,任总司令华盛顿的军事助理,他的职位使他亲身体验到邦联政府软弱无力,不能够给军队筹集和输送足够的粮食和兵源,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实行有效的统治,必须废除邦联制,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1787年6月18日,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有关国家制度的方案时说:“我们现在要建立共和制政府,真正的自由既不能来自专制主义,也不能来自极端民主。”他所设想的政治制度,既不是专制主义的,也不是民主主义的;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州长班德尔附和汉密尔顿的主张,在会议上提出了国家制度的具体方案,建立两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一院由普选产生,一院由州立法机构间接选举,赋予两院以各州不能单独解决的各种问题的立法权,联邦中央还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机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贯彻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各州政府仍然保留,但只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发挥作用,完全否定了各州独立自主的概念。这就是联邦派为美国宪政所设想的联邦主义蓝图。制宪者们经过在三个多月努力之后制定出来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所创设的一整套政治制度和原则,成为了美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准则,并成为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制定宪法的范例和模本。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当时的政治和法律思想的集大成者,设计者们光荣的完成了他们的历史使命。19世纪时的英国首相威廉.格拉德斯对1787年美国宪法这样评价:它是在给定的时间内用人的才智和决心所写成的非凡杰作。(

曹华 胡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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