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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方擅自中止合同承揽方获赔可得利益

[日期:2008-04-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立 锋 闻 锐 [字体: ]
      定作方无故单方面停止履行合同,承揽制作方多次要求继续履行并提供协助未果。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定作方赔付制作方未履行合同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8万余元。

    2004年5月21日,原告包装公司与被告化肥厂签订加工定作编织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单面彩色涂膜编织袋100万条,单价为每条1.75元,总货款175万元。约定每月生产数量以化肥厂传真为依据,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合同还规定了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版面,制作编织袋202746条,分别于2005年7月23日、8月5日送交被告,被告收货后,支付所收货款。之后,被告不再履行合同,也未要求与原告解除双方签订的加工定作编织袋合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版面,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797254条编织袋加工任务,被告不予协助。原告提出为被告加工编织袋每条可得利润一角零五厘,按此利润计算,被告未履行合同的部分可得利润为83711.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赔偿原告因合同未履行完所损失的可得利益。原告提出每条编织袋的利润为一角零五厘,其利润符合正常的编织袋加工可得利润。且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可得利润未要求评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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