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至2002年间,被告人于高忠利用其担任东乡县国土资源局占圩镇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在征收建房土管规费过程中,隐瞒其收到的39.5万余元款项并予以侵吞。2004年间,于高忠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开收据的方法,套取用于支付占圩镇幕塘、下马两村委会的梨温高速公路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开发项目工程款6.2万元,予以侵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高忠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侦查机关掌握了其贪污6.2万元公款的犯罪事实并予以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如实地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39万余元公款的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