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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显自己有胆量与他人实施抢劫 构成犯罪领徒刑

[日期:2009-04-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汪次安 刘永杰 [字体: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少年李某(男,17岁),为显示自己有胆量,伙同他人抢劫。日前,李某被曲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赖某、李某与其朋友闲聊时谈到如何才能快点搞到钱。朱某(在逃)提出不如抢出租车,并问被告人李某有没有胆量。当时李某是曲江区某厂的工人,月薪1000多元,并不缺钱花,但出于“江湖义气”且要证明自己有胆量,李某便鼓起勇气说:“搞就搞,怕什么,反正我们人多”。

    当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与朱某、独眼龙(在逃)在某厂路口埋伏。被告人赖某等三人租乘一辆“的士”去到预定地点时,与埋伏在路口的李某等三人一起对事主实施抢劫,抢得手机一台和现金75元,同案人赵某(在逃)还用砖头砸坏“的士”车的挡风玻璃。

    曲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赖某曾于2007年10月9日因抢夺罪被判刑一年,2008年6月24日刑满释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李某,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李某是未成年人,因对自身要求不严格,加之家庭管理不到位,才走上犯罪道路。且其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最后,曲江区法院综合上述犯罪事实和情节,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赖某、李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和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和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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